部務會審議通過《國家土地督察條例》
11月19日下午,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主持召開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國家土地督察條例(草案送審稿)》。會議指出,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土地管理、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決策。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近10年來,在落實耕地保護基本國策、保障經濟社會發(fā)展、促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關于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土地督察工作面臨著缺乏法律支撐、督察職權無保障、法律責任約束力不足、督察機構自身約束不夠等問題。為全面落實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加快建設法治國土,亟須盡快制定出臺《國家土地督察條例》。
會議認為,目前,制定出臺《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已經有了很好的立法實踐基礎。經過近10年發(fā)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已經初步建立,形成了基本的制度安排、工作機制和管理規(guī)則,建立了一支比較完備的土地督察隊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在工作實踐中創(chuàng)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
會議指出,《國家土地督察條例(草案送審稿)》主要把握了4個原則:
一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建設生態(tài)文明的精神,明確新形勢下土地督察的職責定位。
二是以現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為立法基礎,參考國內外有關監(jiān)督制度經驗,總結創(chuàng)新,構建中國特色的國家土地督察制度。
三是明確監(jiān)督對象和責任主體,系統(tǒng)設計督察職責、督察權限和督察程序,確保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實施效能。
四是在加強監(jiān)督的同時,注重約束督察機構自身的行為和維護被監(jiān)督對象的權利,實現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全面規(guī)范。送審稿包括總則、督察機構和人員、督察機構的職責、督察權的行使、督察程序、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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