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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署實名舉報人答復制度
一、對署實名舉報的信訪件,信訪室工作人員收閱后,要及時送有關領導批閱,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后,對信訪人員予以答復。
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辦理署實名舉報訪案件。對于不屬于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受理范圍內(nèi)或需下級紀委受理的,要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并對信訪人說明轉辦單位,轉辦時間等。
三、屬于本級審計機關受理范圍內(nèi)的問題,在調(diào)查前要與舉報人見面,詳細了解案件線索,案件查結后,要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廣泛征求意見。
四、答復的形式一般采取電話答復、信件答復、回訪答復等。
五、為了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在轉辦署實名舉報訪件時,應將舉報內(nèi)容摘要轉出,不許原件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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