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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規(guī)定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jié)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guī))、戒律、規(guī)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guī)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規(guī)定,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規(guī)定1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圍和條件。
我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凡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時間。
休假時間根據職工的工作地區(qū)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诙惖貐^(qū)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ǘ┰谌惖貐^(qū)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ㄈ┰谒念惖貐^(qū)工作,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時間不包括假期內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待遇。
。ㄒ唬┬落浻玫綑C關和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見習期內不享受休假,試用期、見習期滿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調動工作的職工、安置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和退伍軍人,年度內已在原單位享受了休假的,調人單位和接收單位當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過假的,由調入單位和接收單位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休假。
。ㄈv省外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駐西藏自治區(qū)的參照四類區(qū)的規(guī)定執(zhí)行;駐其他省、市、自治區(qū)的參照二類區(qū)的規(guī)定執(zhí)行;駐省內各地的辦事機構按駐地所屬類區(q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ㄋ模┲醒胂屡傻轿沂〉母刹考拔沂∠屡苫鶎訏炻氬憻挼母刹浚菁贂r間按到我省和基層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類區(qū)標準執(zhí)行。
(五)被有關部門立案審查的人員,在審查期間不享受休假。
。┮严硎芎、暑假的職工不再享受休假。
。ㄆ撸┓蠂鴦赵簢l(fā)[1981]36號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號文件規(guī)定享受探親假的.工作人員,如本人自愿,可將當年的休假和探親假合并使用,并按兩種假期規(guī)定的實際無數休假。
四、帶薪年休假的其他規(guī)定。
。ㄒ唬┞毠侥晷菁侔茨甓扔嬎,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ǘ┕ぷ魅藛T當年請病假超過二個月,請事假超過一個月,曠工超過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單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ㄈ┞毠ば菁倨陂g,享受本單位在崗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帶薪年休假的費用問題。
。ㄒ唬┪鲗幰酝馐绕渌貐^(qū)的職工,休假期間外出,路費可由工作地報銷至西寧。
(二)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若將兩種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費按探親假的有關規(guī)定報銷,如按探親假報銷的路費低于休假規(guī)定的報銷標準,可按休假規(guī)定的標準報銷。
六、帶薪年休假的計劃及審批。
。ㄒ唬└鲉挝唤M織人事部門要妥善處理好職工休假與工作的關系,合理安排職工的休假,應于年初提出本單位職工的休假計劃,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在執(zhí)行中與工作需要發(fā)生矛盾時,要以工作為重,及時調整休假計劃。
。ǘ┞毠つ晷菁俨扇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原則,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安排職工的休假。
(三)各單位領導要帶頭執(zhí)行休假制度,同時要把落實每個工作人員的休假作為關心職工的一件大事來抓。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休假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七、國有企業(yè)職工休假制度,可由企業(yè)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自行制定,報同級勞動部門備案。
八、中央駐青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九、本《意見》自發(fā)文之月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意見》有抵觸的以本《意見》為難。
十、本《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規(guī)定2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連續(xù)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員從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三、國家和我省規(guī)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節(jié)育手術假以及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五、外省調入及省內機關、事業(yè)、企業(yè)之間調動(錄聘用)的人員,當年在原單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調入(錄聘用)單位按本辦法規(guī)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況外,分段安排要從嚴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工作原因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個年度安排。
七、機關、事業(yè)單位要盡可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充分保證工作人員得到休息,以利于他們的身體健康。各單位領導要關心落實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待遇,保證他們的合法權利。機關、事業(yè)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內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fā)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fā)。
八、工作人員日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資收入計算方式為:
。ㄒ唬C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應發(fā)的基本工資、我省規(guī)范后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國家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應發(fā)的基本工資,國家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前款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不合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fā)放的貨幣補貼。
九、機關、事業(yè)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ㄒ唬┮騻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十、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達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ǘ┕ぷ魅藛T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ㄈ├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ㄋ模├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ㄎ澹├壑ぷ鳚M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當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機關、事業(yè)單位要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參考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應在每年的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表,確保工作人員能夠按時享受午休假待遇。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十二、機關、事業(yè)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以上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十三、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guī)定處理。
十四、工作人員確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寫《工作人員不能安排年休假申報表》(附后),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單位土要領導由上級分管領導批準),并在本單位公示后,作為發(fā)放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依據。各地、各單位應嚴格控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數,堅決杜絕變相發(fā)放補貼情況的發(fā)生。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一經發(fā)現變相發(fā)放補貼現象,要堅決糾正并追究相關領導及直接涉及人員的責任。
十五、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起施行。
十六、本實施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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