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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子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guī)章或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梯子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梯子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確保移動梯子、平臺、高凳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風電場范圍內(nèi)的移動梯子、平臺、高凳安全管理制度。
3引用標準: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4內(nèi)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專業(yè)庫房管理員負責移動梯子、平臺、高凳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員負責建立移動梯子、平臺、高凳使用安全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專業(yè)庫房管理員負責對移動梯子、平臺、高凳進行統(tǒng)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和發(fā)放前的'檢查,并確認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應在移動梯子、平臺、高凳出庫前進行外觀檢查,并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移動梯子、平臺、高凳的定期檢驗工作(時間間隔不超過6-12個月)。
4.1.5風電場專業(yè)人員負責移動梯子、平臺、高凳的維修工作,如不能維修交由安全員統(tǒng)一聯(lián)系外部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4.1.6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移動梯子、平臺、高凳檢測、檢驗工作,專業(yè)庫房管理員負責移動梯子、平臺、高凳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和維護;由租借部門負責租借和管理,保證移動梯子、平臺、高凳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jiān)督指導。
4.3采購要求;物質(zhì)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guī)生產(chǎn)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chǎn)許可證和產(chǎn)品合格證,合格的移動梯子、平臺、高凳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優(yōu)先考慮。
4.4使用要求;
1、嚴格執(zhí)行管理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查及試驗,對于已損壞存在危險的梯子、高凳應及時進行維修;
2、使用前需檢查人字梯、單梯及高凳是否牢固、完整,應能承受工作人員及攜帶工具的重量,有螺絲松動,拉鉚釘脫落以及扭曲等情況不得使用,并需立即保修;
3、滑動式(伸縮式)鋁合金高凳在使用前需檢查伸縮繩是否靈敏,卡扣必須可靠。打開高凳下部必須用繩系緊固定打開的寬度;
4、人字梯、高凳頂部連接處應牢固可靠;
5、梯子、高凳的下部必須有防滑膠皮;
6、單梯的傾斜角度應保持60度左右,上梯時應有人扶梯不準兩個單梯綁在一起做人字梯使用;
7、單梯不準平放使用,更不準在兩個高位間當過橋梯使用;
8、梯子靠在桿子上,管道上等接觸面小的物體上,使用時上端必須綁牢;
9、嚴禁兩人同時上一梯工作;
10、使用人字梯及高凳時應全部打開繩扣(掛鉤)扣好(掛好),3米以上的高凳及人字梯應拴安全繩或有專人扶持;
11、在梯子、高凳上工作時應注意全身重心,有人工作時不準移動,在高處工作身體擺動大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12、人字梯、單梯及高凳使用完畢后必須靠邊立好,不許平放在地上;
13、單梯立好后必須要有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需用腳頂住梯腳防止梯子打滑。
梯子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潮州發(fā)電公司)移動式梯子、平臺、高凳的管理、檢查和使用規(guī)則,依據(jù)《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12142-20xx)、《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潮州發(fā)電公司范圍內(nèi)的移動式梯子、平臺、高凳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中移動式梯子(以下簡稱梯子)是指鋁合金直梯、鋁合金升降直梯及鋁合金折梯、平臺、高凳。
第四條凡是使用梯子、平臺、高凳的單位,必須制定落實本制度的具體措施,下發(fā)到使用班組,認真貫徹落實。
第五條各單位專兼職安全員為本單位梯子、平臺、高凳管理專責人,由各單位集中保管時,應建立借用制度,并由保管員與借用人負責借出和收回的檢查驗收工作。由班組保管時,亦應按此規(guī)定執(zhí)行,安全員負責做好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部門應對梯子、平臺、高凳進行編號管理;各部門必須建立梯子、平臺、高凳清冊,清冊的內(nèi)容包括:序號、編號、種類、保管部門(班組)、購入(使用)時間等。
第七條梯子、平臺、高凳的購買必須由使用部門提供型號和規(guī)格,購買的梯子、平臺、高凳必須是正規(guī)廠家生產(chǎn)的合格產(chǎn)品,有產(chǎn)品合格證。
第八條每次使用梯子、高凳、移動式平臺前,工作負責人必須認真進行檢查,符合標準方可使用,檢查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梯子、高凳
1.有統(tǒng)一、清晰的編號;
2.定期檢查合格,有記錄;
3.木制構件連接牢固無腐蝕,變形;
4.金屬組件無嚴重腐蝕,無嚴重變形,連接牢固可靠;
5.防滑裝置齊全可靠;
6.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0cm。
(二)移動式平臺
1.有統(tǒng)一、清晰的編號,準許荷重標志醒目;
2.平臺四周有護欄,高度為1.2m;
3.升降機構牢固完好,升降靈活;
4.電氣部分絕緣電阻合格,采取可靠的防止漏電保護;
5.液壓操作機構完好,無缺陷;
6.對電氣及機械部分定期檢查,有檢查記錄,缺陷能夠及時消除;
7.在檢查周期內(nèi)使用。
第九條人在梯子上工作時,梯子與地面的斜角度為60度左右,工作人員必須登在距梯頂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第十條兩梯子連接使用時,必須用金屬卡子接緊,或用鐵絲綁接牢固。
第十一條梯子上有人時,不得移動、晃動、傾斜過度,只允許-人站在梯子上面工作,并有專人監(jiān)護。
第十二條在水泥或光滑堅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時,其下端應安置橡膠套或橡膠布,同時應用繩索將梯子下端與固定物縛住。
第十三條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時,其下端須裝有帶尖頭的金屬物,同時用繩索將梯子下端與固定物縛住。
第十四條人字梯應具有堅固的絞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
第十五條在轉動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時,為了避免機械轉動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員的.衣服,應在梯子與機械轉動部分之間設置薄板或金屬網(wǎng)防護。
第十六條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應有掛鉤或用繩索縛住。
第十七條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時,設監(jiān)護人或設置臨時圍攔,在門前使用梯子時,應采取防止門被突然開啟的措施。
第十八條在梯子上工作時,應使用工具袋;物件使用繩索傳遞,不準從梯上或梯下互相拋遞。
第十九條梯子、高凳、移動式平臺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由設備部負責組織檢驗,各部門做好記錄并設立臺帳。
第二十條各部門梯子、平臺、高凳報廢應經(jīng)過設備部相關專業(yè)人員核準后,報安監(jiān)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電瓶升降車由庫工管理,建立臺帳,統(tǒng)一編號。
第二十二條電瓶升降車應按規(guī)定,定期檢查和試驗。
第二十三條電瓶升降車銘牌上的制造廠家、制造年月日要清楚額定負荷標志清晰。
第二十四條在室外使用或存放電瓶車時要有良好的防雨措施,操作器應做好防潮措施,應及時清理雜物保持清潔。
第二十五條電瓶升降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使用時進行登記,使用后交回,以利于安全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電瓶升降車欄桿螺栓無松脫、平臺甲板延長動作正常,無雜物和碎片、無明顯損壞。
第二十七條電瓶升降車鉸剪臂無損壞現(xiàn)象,無摩擦損傷和變形;電瓶升降車電源線牢固可靠,無松脫和斷裂現(xiàn)象無明顯損壞。
第二十八條電瓶升降車軸釘無松脫或隱固硬件缺少、無可見軸釘或軸套磨損;機身無明顯損壞,頂部和底部邊無硬件松脫或缺少零件;駕駛連接件無松脫或缺少配件。
第二十九條電瓶升降車平臺油缸無生銹、缺口、抓痕或活塞棒無外物和漏油;潤滑油應在二分之一之內(nèi),無明顯漏油情況;駕駛油缸無生銹、缺口抓痕或活塞棒無外物和漏油。
第三十條電瓶升降車輪胎、螺母無損壞無松脫現(xiàn)象、無缺少螺母現(xiàn)象;前軸裝配無過量磨損和損壞;滑動耐用襯墊座及保護裝置無松脫或缺少零件,無明顯損壞。
第三十一條電瓶升降車控制箱操作開關無明顯損壞,各銘牌清楚,牢固可靠;電量充足,電纜連接牢固連接點無腐蝕,無損壞;電瓶升降車馬達、油泵和活塞無漏油,升高油缸無磨損、無松脫和缺少配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前,操作人員應接受專門培訓,學習并掌握其操作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否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三條禁止將電瓶升降車停在地面松軟地方工作,以防升降時傾斜摔倒;當機身地盤在較大斜坡時(大過5度)警報響起應停止工作。
第三十四條在升降的過程中操作人必須在車平臺上操作升降,禁止在車下邊的操作盤上進行操作。
第三十五條電瓶升降車在升降的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在升降車周圍工作和摸、動車的任何部位,以防擠傷造成人身傷害。
第三十六條嚴禁電瓶升降車邊充電、邊進行操作工作,其電源線應完整無破損。
第三十七條嚴禁電瓶升降車在充電時周圍進行明火作業(yè)。升降車充足電后,應及時將電源斷開。
第三十八條在電瓶升降車上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
第三十九條電瓶升降車使用中,不可超過額定負荷,如發(fā)生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由專業(yè)人員進行檢查修理。
第四十條本規(guī)定由潮州發(fā)電公司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移動式梯子、平臺、高凳安全管理制度》(潮州發(fā)電安監(jiān)〔20xx〕39號)同時廢止。
附表:移動式梯子、平臺、高凳臺賬
梯子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潮州發(fā)電公司)移動式梯子、平臺、高凳的管理、檢查和使用規(guī)則,依據(jù)《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12142-20xx)、《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潮州發(fā)電公司范圍內(nèi)的移動式梯子、平臺、高凳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中移動式梯子(以下簡稱梯子)是指鋁合金直梯、鋁合金升降直梯及鋁合金折梯、平臺、高凳。
第四條凡是使用梯子、平臺、高凳的單位,必須制定落實本制度的具體措施,下發(fā)到使用班組,認真貫徹落實。
第五條各單位專兼職安全員為本單位梯子、平臺、高凳管理專責人,由各單位集中保管時,應建立借用制度,并由保管員與借用人負責借出和收回的檢查驗收工作。由班組保管時,亦應按此規(guī)定執(zhí)行,安全員負責做好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部門應對梯子、平臺、高凳進行編號管理;各部門必須建立梯子、平臺、高凳清冊,清冊的內(nèi)容包括:序號、編號、種類、保管部門(班組)、購入(使用)時間等。
第七條梯子、平臺、高凳的購買必須由使用部門提供型號和規(guī)格,購買的梯子、平臺、高凳必須是正規(guī)廠家生產(chǎn)的合格產(chǎn)品,有產(chǎn)品合格證。
第八條每次使用梯子、高凳、移動式平臺前,工作負責人必須認真進行檢查,符合標準方可使用,檢查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梯子、高凳
1.有統(tǒng)一、清晰的.編號;
2.定期檢查合格,有記錄;
3.木制構件連接牢固無腐蝕,變形;
4.金屬組件無嚴重腐蝕,無嚴重變形,連接牢固可靠;
5.防滑裝置齊全可靠;
6.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0cm。
(二)移動式平臺
1.有統(tǒng)一、清晰的編號,準許荷重標志醒目;
2.平臺四周有護欄,高度為1.2m;
3.升降機構牢固完好,升降靈活;
4.電氣部分絕緣電阻合格,采取可靠的防止漏電保護;
5.液壓操作機構完好,無缺陷;
6.對電氣及機械部分定期檢查,有檢查記錄,缺陷能夠及時消除;
7.在檢查周期內(nèi)使用。
第九條人在梯子上工作時,梯子與地面的斜角度為60度左右,工作人員必須登在距梯頂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第十條兩梯子連接使用時,必須用金屬卡子接緊,或用鐵絲綁接牢固。
第十一條梯子上有人時,不得移動、晃動、傾斜過度,只允許-人站在梯子上面工作,并有專人監(jiān)護。
第十二條在水泥或光滑堅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時,其下端應安置橡膠套或橡膠布,同時應用繩索將梯子下端與固定物縛住。
第十三條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時,其下端須裝有帶尖頭的金屬物,同時用繩索將梯子下端與固定物縛住。
第十四條人字梯應具有堅固的絞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
第十五條在轉動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時,為了避免機械轉動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員的衣服,應在梯子與機械轉動部分之間設置薄板或金屬網(wǎng)防護。
第十六條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應有掛鉤或用繩索縛住。
第十七條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時,設監(jiān)護人或設置臨時圍攔,在門前使用梯子時,應采取防止門被突然開啟的措施。
第十八條在梯子上工作時,應使用工具袋;物件使用繩索傳遞,不準從梯上或梯下互相拋遞。
第十九條梯子、高凳、移動式平臺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由設備部負責組織檢驗,各部門做好記錄并設立臺帳。
第二十條各部門梯子、平臺、高凳報廢應經(jīng)過設備部相關專業(yè)人員核準后,報安監(jiān)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電瓶升降車由庫工管理,建立臺帳,統(tǒng)一編號。
第二十二條電瓶升降車應按規(guī)定,定期檢查和試驗。
第二十三條電瓶升降車銘牌上的制造廠家、制造年月日要清楚額定負荷標志清晰。
第二十四條在室外使用或存放電瓶車時要有良好的防雨措施,操作器應做好防潮措施,應及時清理雜物保持清潔。
第二十五條電瓶升降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使用時進行登記,使用后交回,以利于安全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電瓶升降車欄桿螺栓無松脫、平臺甲板延長動作正常,無雜物和碎片、無明顯損壞。
第二十七條電瓶升降車鉸剪臂無損壞現(xiàn)象,無摩擦損傷和變形;電瓶升降車電源線牢固可靠,無松脫和斷裂現(xiàn)象無明顯損壞。
第二十八條電瓶升降車軸釘無松脫或隱固硬件缺少、無可見軸釘或軸套磨損;機身無明顯損壞,頂部和底部邊無硬件松脫或缺少零件;駕駛連接件無松脫或缺少配件。
第二十九條電瓶升降車平臺油缸無生銹、缺口、抓痕或活塞棒無外物和漏油;潤滑油應在二分之一之內(nèi),無明顯漏油情況;駕駛油缸無生銹、缺口抓痕或活塞棒無外物和漏油。
第三十條電瓶升降車輪胎、螺母無損壞無松脫現(xiàn)象、無缺少螺母現(xiàn)象;前軸裝配無過量磨損和損壞;滑動耐用襯墊座及保護裝置無松脫或缺少零件,無明顯損壞。
第三十一條電瓶升降車控制箱操作開關無明顯損壞,各銘牌清楚,牢固可靠;電量充足,電纜連接牢固連接點無腐蝕,無損壞;電瓶升降車馬達、油泵和活塞無漏油,升高油缸無磨損、無松脫和缺少配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前,操作人員應接受專門培訓,學習并掌握其操作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否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三條禁止將電瓶升降車停在地面松軟地方工作,以防升降時傾斜摔倒;當機身地盤在較大斜坡時(大過5度)警報響起應停止工作。
第三十四條在升降的過程中操作人必須在車平臺上操作升降,禁止在車下邊的操作盤上進行操作。
第三十五條電瓶升降車在升降的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在升降車周圍工作和摸、動車的任何部位,以防擠傷造成人身傷害。
第三十六條嚴禁電瓶升降車邊充電、邊進行操作工作,其電源線應完整無破損。
第三十七條嚴禁電瓶升降車在充電時周圍進行明火作業(yè)。升降車充足電后,應及時將電源斷開。
第三十八條在電瓶升降車上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
第三十九條電瓶升降車使用中,不可超過額定負荷,如發(fā)生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由專業(yè)人員進行檢查修理。
第四十條本規(guī)定由潮州發(fā)電公司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移動式梯子、平臺、高凳安全管理制度》(潮州發(fā)電安監(jiān)〔20xx〕39號)同時廢止。
附表:移動式梯子、平臺、高凳臺賬
梯子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確保移動梯子、平臺、高凳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風電場范圍內(nèi)的移動梯子、平臺、高凳安全管理制度。
3引用標準: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4內(nèi)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專業(yè)庫房管理員負責移動梯子、平臺、高凳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員負責建立移動梯子、平臺、高凳使用安全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專業(yè)庫房管理員負責對移動梯子、平臺、高凳進行統(tǒng)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和發(fā)放前的檢查,并確認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應在移動梯子、平臺、高凳出庫前進行外觀檢查,并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移動梯子、平臺、高凳的定期檢驗工作(時間間隔不超過6-12個月)。
4.1.5風電場專業(yè)人員負責移動梯子、平臺、高凳的維修工作,如不能維修交由安全員統(tǒng)一聯(lián)系外部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4.1.6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移動梯子、平臺、高凳檢測、檢驗工作,專業(yè)庫房管理員負責移動梯子、平臺、高凳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和維護;由租借部門負責租借和管理,保證移動梯子、平臺、高凳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jiān)督指導。
4.3采購要求;物質(zhì)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guī)生產(chǎn)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chǎn)許可證和產(chǎn)品合格證,合格的移動梯子、平臺、高凳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優(yōu)先考慮。
4.4使用要求;
1、嚴格執(zhí)行管理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查及試驗,對于已損壞存在危險的梯子、高凳應及時進行維修;
2、使用前需檢查人字梯、單梯及高凳是否牢固、完整,應能承受工作人員及攜帶工具的重量,有螺絲松動,拉鉚釘脫落以及扭曲等情況不得使用,并需立即保修;
3、滑動式(伸縮式)鋁合金高凳在使用前需檢查伸縮繩是否靈敏,卡扣必須可靠。打開高凳下部必須用繩系緊固定打開的寬度;
4、人字梯、高凳頂部連接處應牢固可靠;
5、梯子、高凳的下部必須有防滑膠皮;
6、單梯的傾斜角度應保持60度左右,上梯時應有人扶梯不準兩個單梯綁在一起做人字梯使用;
7、單梯不準平放使用,更不準在兩個高位間當過橋梯使用;
8、梯子靠在桿子上,管道上等接觸面小的物體上,使用時上端必須綁牢;
9、嚴禁兩人同時上一梯工作;
10、使用人字梯及高凳時應全部打開繩扣(掛鉤)扣好(掛好),3米以上的高凳及人字梯應拴安全繩或有專人扶持;
11、在梯子、高凳上工作時應注意全身重心,有人工作時不準移動,在高處工作身體擺動大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12、人字梯、單梯及高凳使用完畢后必須靠邊立好,不許平放在地上;
13、單梯立好后必須要有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需用腳頂住梯腳防止梯子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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