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場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場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場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
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強化車輛監(jiān)管責任,落實主體責任,確保車輛在生產作業(yè)中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駕駛員入廠規(guī)定
1、人事部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入廠的手續(xù)審查工作。機動車駕駛員入廠時,應查驗駕駛證等相關證件,并將檢查的相關記錄進行存檔。對未取得相關證件的駕駛人員,一律不允許辦理入職手續(xù)。每月底,人事部應將當月機動車駕駛員的入廠登記情況送報一份至安全部。
2、對于已入廠但未有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員,公司寬限半年時間進行考證,在半年期限到達后,仍然未取得駕駛證的人員將停止機動車駕駛資格。
二、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yè)。
2、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guī)駕車。
3、嚴禁車輛“帶病”作業(yè)。發(fā)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4、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尾氣凈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
5、運輸礦碴時,不準超出馬槽高度的 厘米,嚴禁超載運輸。
6、除駕駛室按規(guī)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7、井下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 公里每小時,在通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應鳴號減速慢行。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 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后行車”的`原則。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 米的間距,以防發(fā)生碰撞。
11、在料場、溜井口、鎊房等車輛密集場所,應按秩序行駛,以防車輛擁擠發(fā)生事故。
12、車輛駕駛員要每班對車輛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保證車況良好。 所有車輛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
場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 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眼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型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檔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遠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就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場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場內施工安全協議03-23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04-07
小區(qū)機動車輛管理制度03-10
描寫考場內外的佳句03-31
市場內勤的崗位職責04-14
市場內勤崗位職責05-06
面試考場內的儀表舉止07-31
員工機動車輛管理制度(通用10篇)10-12
職場內外雷人的幽默笑話03-14
校園機動車輛停放管理制度(通用15篇)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