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該項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有:
(一)回避適用的對象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一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
(二)適用回避的情形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回避:第一,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第二,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坷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所謂“其他關系”,是指有除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及與當事人近親屬關系之外的特殊親密或仇嫌關系的存在,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主動自行提出。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回避申請?zhí)岢龊,是否準許申請,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為: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日內(nèi),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jīng)Q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執(zhí)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回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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