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瑞典的稅收制度
瑞典的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離不開其健全、完善的稅收制度,瑞典政府善于運用稅收政策來減小貧富差距,起到令社會秩序穩(wěn)定的作用,瑞典稅收制度屬于多稅種、高稅收,具有個人高稅收,企業(yè)低稅負的特點。
1、公司所得稅
自20XX年1月1日起,瑞典公司所得稅將實施新稅率,從之前的26.3%降至22%,降幅4.3%,創(chuàng)20年來瑞典企業(yè)所得稅降幅之最。
瑞典法律規(guī)定了不同的實體,如合伙企業(yè)(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合伙企業(yè))、經(jīng)濟協(xié)會(如合作社)、互助保險公司和股份公司。在這些實體中,各類合伙企業(yè)不作為單獨實體課稅,其成員單獨繳納國家稅。瑞典公司(股份公司)應就其各種來源的所得繳納國家所得稅,外國公司也應就相關所得納稅。
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凈額征收。公司的全部所得都應作為營業(yè)所得,包括出售股票、不動產(chǎn)或其他資本性資產(chǎn)所獲得的收益納稅。正常經(jīng)營過程以外處理某些資本性資產(chǎn)(主要是證券)所發(fā)生的.虧損只能以同類資本所獲收益抵扣,當年抵扣不完的,可向后結轉。正常經(jīng)營過程內處理資產(chǎn)的虧損可全部沖抵其他所得。瑞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收益,只有一半是應納稅的,其虧損也只有一半是可以扣除的。
外國公司應就來源于瑞典的不動產(chǎn)所得、與在瑞典進行的工商企業(yè)實際有聯(lián)系的各種來源的所得,和正常經(jīng)營渠道以外處理不動產(chǎn)或一家企業(yè)或企業(yè)的一部分所獲得的收益納稅。原則上,分支機構與瑞典的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征稅。分支機構匯回總部的利潤免除預提所得稅。分支機構的帳目必須獨立于外國公司的帳目。
瑞典稅制對發(fā)生在瑞典境外的稅收按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和瑞典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得到廣泛的雙重稅收減免。
瑞典公司所得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例大約為6%,占GDP比重3.1%.可見,盡管瑞典是高稅收的國家,但公司所得稅的負擔卻并不重。
2、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瑞典第一大稅種,是瑞典高稅收特征的集中體現(xiàn)。瑞典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國稅收總額的31%,占GDP的17%左右。瑞典個人所得稅對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分別征收。非勞動收入即資本性收入(紅利收入、凈利息、租金以及資本盈余等)只繳納國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勞動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由地方個人所得稅和國家個人所得稅兩部分組成。地方個人所得稅為單一稅率,每個地方略有不同,上下幅度為28.89%~34.24%。
國家個人所得稅為累進稅率,凡是每月收入超過28400瑞典克朗的人都要繳納20%的國家個人所得稅;每月收入超出42200瑞典克朗的部分還要加征5%的國家個人所得稅。為了吸引外來人才,瑞典對在本國工作的外國專家、高管和科研人員給予前三年25%的稅收減免等稅收優(yōu)惠政策。
3、社會保險稅
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例在28%30%左右,僅次于所得稅,是瑞典優(yōu)厚社會福利的直接資金來源。社會保險稅主要由雇主繳納(包括退休金保險、健康保險等幾個險種),稅率為雇員工資薪金總額的32.42%;自主從業(yè)者繳納的社會保險稅稅率為30.71%.對于年收入超過385700瑞典克朗的個人,還需支付7%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
4、增值稅
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總額的18%左右,是瑞典中央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目前增值稅的標準稅率是25%,部分產(chǎn)品實行低稅率,如食品為12%,書刊、報紙、公共交通等為6%,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務適用零稅率或免稅,如醫(yī)療、保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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