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制度范本
休假制度(一)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ǘ┞毠ふ埵录倮塾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ㄈ├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ㄎ澹├塾嫻ぷ鳚M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休假制度(二)
根據國家勞動法,為了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公司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
第二條 公司員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員工請事病假累計15天以上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 公司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員工休年休假需提前一個月遞交申請表,店面銷售主管以下人員可向店經理遞交申請初審,交人事培訓部審核批準;店面銷售主管及以上人員通過店經理呈送副總裁審核,董事長審批;辦公區(qū)文員及各部門管理者交人事培訓部審核,副總裁審批。批準后的申請表交人事培訓部存檔備查。
第六條 年休假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不能連休;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一日間任何部門不安排人員休年休假。
第七條 年休假在1個自然年度內原則上最多分三次休完,每次不能超過五天,不能跨年度安排。特殊情況經公司相關領導批準后酌情處理。
第八條 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與員工本人協商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照該員工日基本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九條 員工與公司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公司原有休假制度如與此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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