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及港澳臺居民公證委托書
外國人及港澳臺居民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境內訴訟案件,除在法官面前辦理委托外,均應辦理公證手續(xù)。通常情況下,委托授權事項應具體明確,委托授權的內容應當準確、全面。但授權的`內容當然首先取決于辦理案件的需要。下面一則公證委托書的授權內容僅限于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異議一審、二審階段,委托人為案件被告,在辦理委托之前已經自行從法院受領了原告起訴文件、證據資料等,并簽收了傳票。
委托人:z總,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V律師,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
工作單位:zz律師事務所
單位地址:XX市**路**號銀行中心**
本委托人與郝某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現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辦管轄權異議的有關事宜:
一、代為提起管轄權異議,代為參加管轄權異議一審的審理活動,代為簽收管轄權異議的一審裁定書;
二、代為就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代為參加管轄權異議二審的審理活動,代為簽收管轄權異議的二審裁定書。
三、除上述授權內容外,受托人無權代為處理本案的其它任何事務,即受托人無權代為參加本案的實體審理、無權代為處理其他任何實體及程序事項。
委托人:z總
。ê炞、捺印)
簽發(f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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