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實習日記25篇
11月12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整理全鎮(zhèn)2007年11名刑滿釋放人員的個人檔案。整理中發(fā)現(xiàn)他們當中大部分都是本分人,只是在遇到問題時不懂訴諸于法律至使在處理問題過程中行為過激才犯下罪行。其實在我國尤其是農村地區(qū)村民的法律意識并不是很強烈,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著刑事案件私了等等一些情況,還有就是不知道問題怎么樣去訴諸于法律,遇到問題就想到武力解決和選擇忍氣吞聲?傮w來講就是法律問題基本沒有,法律意識淡薄。經過改革開放搞活經濟,人民生活水平是提高了可是法律意識并沒有得到相應的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應該怎么樣去培養(yǎng)?經濟發(fā)展了,法律意識才能上去嗎?這更顯示了層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普法教育的迫切性。要改變這一現(xiàn)狀還得靠司法工作的不懈努力。
11月13日
根據檔案逐個落實檢查幫教工作,完善刑滿釋放人員年度幫教考察記錄。通過幫教人的實施幫教使刑釋人員更快地融入社會。個別幫教人不僅在心理上認可,還在資金上支持、技術上幫扶。通過幫助刑釋人員學會種養(yǎng)技術,承包荒山通過其自身的努力走上致富之路。刑釋人員在“回歸”社會后掌握致富的本領就能安下心來生產、生活。刑釋人員的及時融入社會能有效的減少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這一切需要我們做的有很多,消除你歧視的眼光,給他們一個機會,在必要是拉一把、幫一把。這都是在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自己的努力。在此要特別感謝各位具體的幫教人所做出的努力。
11月14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采用電話形式對外出打工的刑釋人員落實幫教考察。雖說在前兩天的工作中對刑釋人員的情況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第一次通過電話落實幫教考察心情還是很緊張?伤麄兊臒崆楹芫徑饬宋业木o張,只要聽到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時,他們都很熱情、很健談。談話中他們說得最多的就是“總之謝謝你們”從他們的話語中我可以感覺到他們對重新融入社會的渴望,更渴望得到人們的關心。我們一句尋常關心的話語卻能使他們的“回歸之路”變得更平坦。在談話中還了解他們的打工生活,向他們講解些法律知識尤其是有關新勞法的咨訊。從他們連聲的謝語中我覺得我今天的工作完成的還不錯。
11月15日
今天許所長和楊小姐都有事外出,留我在司法所說有人會來咨詢些法律問由我負責接待?熘形鐣r王某來到司法所講明他所要咨詢的問題:王某在2007年元月在某地甲房地產公司新開發(fā)的商品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的一套113m2的住房。房產公司承諾2007年5月交付使用。2007年4月,房產公司通知王某,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但由于相關工作人員出差,王某元月已賣過的房屋卻被售于李某,李某是在2007年3月一次性付款購得。該公司表示,這是由于工作人員疏忽造成的,他們可以讓王某在他們下一期房屋中挑選一套并給與100元優(yōu)惠。對于王某已從元月到4月承擔了4個月的貸款利息,房產公司則表示不承擔。王某找到李某說明請況,李某以自己已全部交清房款為由不答應王某要求讓房的請求。王某現(xiàn)想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挽回損失。但由于對法律相關的規(guī)定不了解,不知道這個官司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所以來咨詢。 聽完這個事件,我想起了最近剛看到過《最高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一規(guī)定所指的具體由以下兩種情形:(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有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有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王某的情形正好符全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第二種情形相同。 看來書本的學的知識和實際工作還是有一定和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斷的學了充實自己。尤其是要注意法律最新動態(tài)。
11月16日
為構建和諧社會把村民的矛盾糾紛解決在村,把沖突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司法所決定組織一次年底矛盾排查工作進入鄉(xiāng)村解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今天第一天入村排查發(fā)現(xiàn)一糾紛陷患:甲年幼是時曾過繼給沒有成親的叔叔乙,按村里規(guī)矩過繼后甲是要給乙養(yǎng)老送終的。但甲乙之間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收養(yǎng)關系,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現(xiàn)行《收養(yǎng)法》第15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收養(yǎng)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yǎng)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在甲年幼時乙也沒有撫養(yǎng)過甲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收養(yǎng)關系,F(xiàn)甲取媳婦后在其妻的鼓動下不愿瞻養(yǎng)年邁的乙。
雖然甲沒法律上的瞻養(yǎng)義務,但無論道德還是親情上甲對乙的瞻養(yǎng)卻在情理之中。經調解甲表示以后愿意盡瞻養(yǎng)的義務;同時,通過民政部門為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事情雖得到完美解決,但這卻是一個讓人深省的教訓。有法治社會的今天,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只能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千百年來形成的傳統(tǒng)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11月19日
沒想到在排查的第二天就遇上棘手的事:趙某(男)與李某(女)倆人未婚同居。一日龍某(男)與李某在李住所處私通被趙某當場抓獲。趙某逼龍某寫下“認罪書”,并提出私了還是公了。龍某表示愿意么了并寫下5000元的欠條,并將身上近1000元現(xiàn)金給了趙某。事后趙某害怕自己的.行為構成敲詐罪,特到司法所進行咨詢。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趙某提出私了視為有索要財物的意思表示,其中更逼龍某寫下“認罪書”顯然使有威脅的方式。趙某的行為符合敲詐罪犯罪構成。但趙某事后已認識錯誤碼主動到司法所尋求幫助,且在這事件中龍某也有過錯在先。調解后:趙某退回已收取龍某的現(xiàn)金和欠條、“認罪書”。至于龍某的行為,由于趙某與李某不是夫妻關系,其同居關系在現(xiàn)行法律中并不受到保護。龍某和李某的行為屬道德作風問題,對此予以警告處分。
事情至此完結,但它折射出一個問題:在講究法治的今天,人們以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本無可非議。但如果一切只求不違法,對于社會公俗良德便肆意踐踏。使得我們不得不去反思法律道德的關系,在我們大力宣傳法制的同時是否應加強公民思想道德的教育。在法律求涉及的地方我們就更需要道德來維持我們的社會秩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