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隨遷子女入學升學政策
《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公安廳云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云南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向社會公布,從2013年起實行。
云南省教育廳
云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公安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做好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云南 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 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46號)要求,結合云南實際,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高度出發(fā),本著促進教育公平、保障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的宗旨,同時又防止“高考移民”現象的發(fā)生,維護本省考生的合法權益,F就做好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云南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隨遷子女可在流入地參加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
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期間,可以在流入地參加初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學業(yè)水平考試(含考查)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由報考點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在云南全省同等有效。學業(yè)水平成績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主要依據,綜合素質評價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
二、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普通高中學校錄取要求
從2012年秋季學期入學的七年級新生起,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完整接受初中教育,且取得連續(xù)三年學籍,可根據本人意愿,選擇回戶籍所在地或在流入地有條件地參加普通高中學校錄取。
凡在流入地未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即沒有取得連續(xù)三年學籍的(父母正常工作調動除外),只能回戶籍所在地參加普通高中學校錄取。具體錄取辦法由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各州(市)要根據招生計劃、當地優(yōu)質高中教育資源、隨遷子女的分布數量、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yè)結構布局等,并結合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和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情況,按照全省的統一要求,將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有條件地參加普通高中錄取工作納入計劃,于2013年出臺各州(市)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普通高中錄取的具體辦法,報省教育廳備案后執(zhí)行。
三、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可無障礙就讀中等職業(yè)學校
凡具有初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的隨遷子女,均可在流入地進入中等職業(yè)學校(職高、中專、技校)學習。
四、隨遷子女可在云南省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及錄取的條件
凡符合以下條款之一,可在云南省正常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錄。
(一)考生戶籍和父(母)親的戶籍在云南,考生本人具有在云
南高中三年學籍且就讀時間滿三年,考生戶籍在云南滿三年。
(二)考生父(母)親因公職正常調動或軍隊調防,考生本人戶
籍已隨父(母)親在云南高考報名前落戶云南。
(三)考生父(母)親在云南從事高科技產業(yè)、新產品開發(fā),作
為云南科技發(fā)展和經濟建設引進的科技人才,考生本人戶籍已隨父(母)親在云南高考報名前落戶云南。報名時必須出具云南省科技廳、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發(fā)改委頒發(fā)的高科技、新產品開發(fā)生產鑒定原件。
(四)考生父(母)親系引進的副高職以上(含副高職)專業(yè)技
術人員,考生本人戶籍已隨父(母)親在云南高考報名前落戶云南。報名時必須出具考生父(母)親的.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引進人才審批原件及專業(yè)技術職稱原件。
(五)考生父(母)親系來云南投資經商辦企業(yè)人員,在云南昆
明市投資金額在 500萬元以上、在云南次發(fā)達地區(qū)投資金額在 300萬元以上、在云南邊疆縣、執(zhí)行邊疆政策縣及貧困縣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者(須出具當地銀行驗資原件和工商管理部門的企業(yè)注冊登記執(zhí)照原件、股份合作原件材料以及企業(yè)固定資產帳目表原件和項目建設規(guī)劃資料),且考生及其父(母)親已具有云南戶籍,考生高中學籍在云南。
(六)考生戶籍在云南,具有在云南初中、高中六年學籍且就讀時間滿六年,考生父(母)親在云南具有六年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并具備《云南省居住證》和有社保繳費記錄。
五、隨遷子女可報考云南省屬院校的條件
考生本人戶籍轉入云南滿三年,具有云南高中三年學籍且就讀時間滿三年,考生父(母)親在云南具有三年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并具備《云南省居住證》和有社保繳費記錄。
六、隨遷子女可報考第三批本科院;蚋呗殞?圃盒5臈l件
在云南就讀但戶籍未遷入云南的隨遷子女,可報考第三批本科院;蚋呗殞?圃盒。
七、隨遷子女報考云南省屬高職?圃盒5臈l件
在云南省有完整中等職業(yè)教育學籍的畢業(yè)生,但戶籍未遷入云南,可報考云南省屬高職專科院校。
八、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實行責任管理制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規(guī)定執(zhí)行,要重點審查考生的戶籍原件及各種證明材料原件,并保存復印件備查。對省外遷入云南戶籍的考生,特別是往屆生,要對照本文規(guī)定,并認真填寫《外省籍考生戶籍審查表》。經審查,明確作出“不能報考”、“同意報考”或“限報”的結論,經縣級招生考試機構簽字蓋章后,報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審核,州(市)招生考試機構簽字蓋章后,再報省招生考試院審查備案。擬同意報考的外省籍考生名單必須由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在當地中學張榜公示兩周以上。各學校嚴禁高中學籍作假,違反規(guī)定者將追究學校領導及當事人責任。
凡已在云南就讀但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學生,各學校應及時告知學生本人回原戶籍所在省份參加高考。
本實施意見分別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省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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