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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農民工打工致殘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63歲農民工打工致殘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年過六旬的農民工黃某林受雇從事垃圾清運工作不到3個月,就因搬運裝載量過多的垃圾桶,致急性彌漫性腹膜炎致殘。黃某林是否能享受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日前,維權幾經周折的黃某林經科學城法院審理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xié)議,黃某林一次性獲賠4.7萬元。
六旬農民工搬運垃圾桶致殘
家住農村的黃某林今年63歲,2013年6月,受科學城一物業(yè)服務公司雇傭,從事垃圾清運工作。
2013年9月2日上午9時許,黃某林在搬運垃圾時,由于垃圾桶裝載量過多,負重量過大致腹部疼痛不止,當即送往醫(yī)院救治,診斷為回腸穿孔伴粘連、急性彌漫性腹膜炎。其傷情后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
黃某林要求物業(yè)服務公司賠償相關費用,被對方以超齡、不能享受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為由拒絕。多次協(xié)商未果,黃某林訴至科學城法院,請求判令物業(yè)服務公司支付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97095.10元。
超齡申請工傷認定機構未受理
法院審理認為,超齡農民工參加社會勞動,所形成的勞動關系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這種勞動關系不因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改變,法律也沒有對農民退休作出規(guī)定。因此原、被告之間屬于合法勞動關系,原告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
黃某林撤回起訴,向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但該機構認為,黃某林申請工傷認定時,已超過法定勞動年齡,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不成立,對其申請不予受理。
超法定年齡勞動關系能否成立?
該案的分歧主要在于發(fā)生事故時黃某林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認定為工傷。原告認為,我國《勞動法》并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保險條例》也未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調整范圍外,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也稱:“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故對原告應當認定為工傷。
被告方則認為,原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要件,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故對原告不宜認定為工傷,應當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等途徑解決賠償問題。
受傷農民工獲賠4.7萬元
最終,黃某林依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再次訴至科學城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明確規(guī)定此種情形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對農民工不以年齡作為用工關系定性的依據(jù);雖然工傷認定機構對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但農民工已經付出了勞動,根據(jù)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賦予超齡勞動者相應的權利,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今年8月中旬,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4.7萬元,雙方不再為此事發(fā)生任何爭議。調解書簽收后,被告履行了協(xié)議內容。
類似案例
已成法律盲點
“當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大有人在,尤其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他們能否成為合法的勞動主體,與用人單位之間能否建立合法勞動關系,已經成為法律上的盲點。”
本案主審法官說,《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而,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一個急需解決的迫切問題。
本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雖然原告黃某林的工傷認定沒有得到支持,但法院最終還是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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