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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頒布,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具體內容吧!
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guī)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及《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在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的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中心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由公積金中心、接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濰坊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委托協(xié)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受委托銀行應當依據委托合同和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規(guī)范為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yè)務,并接受公積金中心監(jiān)督。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是已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條 借款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所有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
(四)購房首付款符合規(guī)定比例;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方式;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中約定的產權人;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和上級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借款人及其配偶應當同意授權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查詢個人信用狀況。
第三章貸款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年限。同時,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齡。
二手房抵押及押舊買新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條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以下四項中的最低值為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最高上限:
(一)不得超過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最高額度;
(二)不得超過國家、省、市房貸政策規(guī)定的比例;
(三)按夫妻雙方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倍數計算;
(四)貸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應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50%(不含1年期內的貸款);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應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40%。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貸款期內法定利率發(fā)生調整的,1年期貸款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1年期以上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相應利率檔次計息。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確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全部價款的,借款人可同時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yè)性住房貸款,公積金貸款與商業(yè)性貸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國家、省、市房貸政策規(guī)定的比例。
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方式?梢圆捎玫盅簱:唾|押擔保,也可以由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以下簡稱保證擔保)。
第十三條 借款人采取房產抵押方式的,抵押物應當是借款人、共有人或第三人擁有完全產權的房產。借款人應當將房產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并且依法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xù)。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產抵押的,應當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必要時辦理公證。
公積金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重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處置。
以房產作抵押的,公積金中心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且公積金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公積金中心規(guī)定的抵押物價值比例。
第十四條 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還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之日止。貸款本息結清后,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解除抵押。
第十五條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作為質押物申請公積金貸款。
以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作質押的,要由出質人出具同意質押的證明,其質押證明中確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借款人清償公積金貸款本息以前不能使用。
第十六條 質押擔保的期限自簽訂質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還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之日止。
第十七條 承擔公積金貸款保證擔保的擔保公司,由公積金中心委托政府采購中心,通過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借款人應當向擔保公司交納擔保服務費。
第十八條 擔保公司承辦保證業(yè)務,應當與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借款人簽訂協(xié)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九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需填寫《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按規(guī)定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齊全有效的文件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作出是否批準貸款的答復。批準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及受委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按規(guī)定辦理貸款手續(xù)。
需由擔保公司提供保證的,借款人應與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和擔保公司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
第二十一條 辦理完相關手續(xù)后,公積金中心向受委托銀行下達委托貸款通知單,受委托銀行放款,并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當放款金額超出公積金中心當月貸款資金計劃額度或個貸率超過規(guī)定的上限時,公積金中心應暫停發(fā)放貸款。借款人可預先辦理申請手續(xù),待新的貸款資金計劃額度下達或個貸率低于規(guī)定上限時,公積金中心按照借款人預先申請的先后順序發(fā)放公積金貸款。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三條 一年期的公積金貸款,不分段計息,到期日一次性結清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貸款,采取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等額本息還款法是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等額本金還款法是在還款期內把公積金貸款總額等分,借款人每月償還同等數額的本金和剩余公積金貸款在該月所產生的利息。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實際占用的天數計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委托扣款協(xié)議。
第二十六條 正常還款滿一年的,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后,可以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也不退還。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還貸后,還款期數原則上不作調整,月還款額重新計算確定。確需調整的,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后,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或借款人將借款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同意,并簽訂書面變更協(xié)議。新合同簽訂前,原借款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人的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借款合同義務的,應當持同意履行借款合同的書面材料等文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債務承擔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合同。無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繼續(xù)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中心依法對質押、抵押物等擔保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需變更擔保方式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并由當事人各方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時,由受委托銀行通知借款人在1個月內變更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xù),并報公積金中心。
第三十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清償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借款人提供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違反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有權停止發(fā)放公積金貸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通過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等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三)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
(四)貸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的;
(五)未經同意,與他人簽訂有損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的合同或協(xié)議的;
(六)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條款或喪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能力,借款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重新辦理擔保手續(xù)的;
(七)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公司與借款人負有連帶還款責任。當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時,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罰息。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形成不良貸款的,應當負責清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檔案材料由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各留存一套,擔保公司保留提供保證擔保的資料一套,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登記編號,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過程中發(fā)生的評估、擔保、公證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困難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可適當放寬條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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