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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住房公積金可支付子女大學學雜費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減輕職工家庭經濟負擔,近日,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關于職工支付子女大學(含研究生、留學生)學雜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意見(試行)》。
《意見》規(guī)定職工子女在大學(含研究生、留學生)就讀期間,職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學雜費。提取金額方面,按照一個年度內的學雜費發(fā)票所列金額提取。據悉,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核表》,并提供身份證、銀行卡、一個年度內的學雜費發(fā)票和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即可辦理。
延伸知識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規(guī)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2014年10月,三部門發(fā)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1月,三部門發(fā)文明確,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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