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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的幾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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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的幾個法律問題

  內容提要:空白票據是隨著經濟發(fā)展和信用制度的發(fā)達而產生的,由于它與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違背,因而各國立法起初并不承認空白票據的效力。但隨著空白票據在日常經濟交往中的大量存在,因而有必要對其進行立法上的規(guī)制。本文從空白票據的概念、構成要件、效力和失票救濟制度四個方面對空白票據進行了粗淺的探討。

  關鍵詞:空白票據 補充權 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

  一、空白票據的概念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英美法稱之為未完成票據(incomplete instrument),日本法稱之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時,故意將票據上絕對應記載的事項不記載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補充的票據?瞻灼睋A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在票據產生之初,各國票據法都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性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⑴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在實踐中,出票人有時候在出票時基于某種需要,常將其簽發(fā)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款人補記。如作為原因關系的債務由于其金額、清償期尚未確定,債務人簽發(fā)票據只能不記載金額和到期日,授權他人于確定時再予補記。⑵因此,各國的票據立法及其司法實踐,為確保交易安全,促進票據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和金融事業(yè)的發(fā)展,逐漸認可了欠缺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的效力,即承認或明確規(guī)定了空白票據制度。

  從《美國統(tǒng)一商業(yè)法典》第3—115條、第3—407條有關空白票據問題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⑶,美國承認空白票據正當補齊后的效力,與自始為完全票據的效力一樣;同時,空白票據如被不正當填充補齊,注重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队睋ā返20條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⑷ 依《日內瓦統(tǒng)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⑸《日內瓦統(tǒng)一支票法》第13條的規(guī)定,⑹雖然沒有積極地賦予票據關系人簽發(fā)空白票據的權利,但事實上已承認了空白票據制度的存在。《德國票據法》第10條、《德國支票法》第13條,《日本票據法》第10條、《日本支票法》第13條均作了與《日內瓦統(tǒng)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相類似的規(guī)定。

  相比之下,我國只承認空白支票(見《票據法》第86條、第87條第1款),而不承認空白匯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據僅存在于出票行為中,在附屬票據行為如背書、保證、承兌中不允許空白票據存在,即不承認空白背書、空白保證、空白承兌等附屬票據行為。由于我國票據制度正處于起步發(fā)展階段,社會商業(yè)信譽還不太好,因而《票據法》對空白票據采取嚴格限制的態(tài)度能夠理解。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與外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態(tài)度的演變一樣,我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態(tài)度的演變也必然發(fā)生,關于空白票據的規(guī)定也必然要完善。

  二、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參照世界各國的立法規(guī)定,空白票據要發(fā)生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空白票據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的票據沒有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是完全票據,不存在空白票據問題。空白票據之所以稱為空白票據,其原因為出票人出票時應記載的事項未記載完全。因此,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是空白票據的首要要件。要構成空白票據,就必須有應記載事項的欠缺,至于是全部欠缺還是部分欠缺,對空白票據的構成沒有影響。實踐中,常見的欠缺事項有票據金額、發(fā)票日或到期日等。如果票據上欠缺的事項不是絕對應記載的事項,這種票據即使不加以補充,仍然有效。但行為人既然對此留待補充,實際操作中應適用有關空白票據的規(guī)定。

  2、空白票據上已有空白授權票據行為人的簽章依據票據法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人才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瞻灼睋䦟嶋H上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據后補填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后,原已在票據上簽章的人依填充的事項確定票據義務的一類票據。票據如無行為人的簽章,即不能確定票據關系的權利義務主體,不能發(fā)生票據的效力?瞻灼睋暮灠l(fā)可以欠缺票據法上所規(guī)定的其他任何絕對應記載的事項,但絕對不能沒有出票人簽章。⑺ 空白票據所指的簽章一般是指票據出票人的簽章, 但亦不排除承兌人、背書人以及保證人的簽章。

  3、空白票據行為人必須授予他人空白票據補充權所謂補充權,是指補充票據上欠缺的事項使之成為完全票據的權利。票據作為文義證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據權利義務內容形成較為完整的意思并經票據記載內容體現出來,如果出票人沒有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能產生票據的相應的效力?瞻灼睋系难a充記載權本應屬于票據行為人,但為便于票據流通和票據權利的行使,票據行為人可將該補充記載權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只是出票人已形成意思,但將其意思的表示授權他人在票據上行使時,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認其效力。當然,填充的內容應是由出票人與其授權的相對人之間達成的合意。如果出票人并未授權而是由于自身的過錯使票據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則構成不完全票據,而非空白票據。

  4、空白票據行為人必須將空白票據交付于持票人與一般票據的構成一樣,空白票據也以交付為必備要件。如果空白票據在交付前因丟失或被盜,使之違背行為人的意愿而流通時,其解決辦法適用與完全票據相同的規(guī)定。即對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可以以欠缺交付為抗辯理由對抗惡意持票人;而對善意持票人,則行為人須負簽章的票據責任。

  三、空白票據的效力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概括起來,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空白票據的轉讓效力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必要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在允許發(fā)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對空白票據的轉讓不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卻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⑻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

  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依空白票據的承兌提示或者付款提示,應屬于無效提示,不發(fā)生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提示的效力。付款人可以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并且不發(fā)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也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xù),在發(fā)生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是在之后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所為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fā)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

  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效力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票據義務人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

  4.空白票據在補充權濫用后的效力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補充權濫用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補記范圍:二是補充權人未被授權的意思而進行的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⑼在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不計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日內瓦統(tǒng)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日內瓦統(tǒng)一支票法》第13條、《德國票據法》第10條等都作了相類似的規(guī)定。據此,空白票據補充權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1)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2)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補充權濫用的事實,或應當知悉但因重大過失未能查知從而取得票據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并附加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抗辯;(3)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為由對其抗辯;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這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⑽

  四、空白票據喪失后的補救制度我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的相關規(guī)定滯后于現實經濟的發(fā)展,不符合國際上票據立法的趨勢。“承認各種空白票據的效力,允許授權補記事項范圍的擴大”是《票據法》的必然發(fā)展趨勢。目前我國對票據喪失后的補救制度有三種:提起訴訟、掛失止付與公示催告。但空白票據喪失后是否可以適用完全票據喪失后的三種制度,學界爭議較大。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喪失后,不能提起票據訴訟,但是可以進行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1)空白票據喪失不能提起票據訴訟。 提起票據訴訟是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同時也是票據權利的行使手段?瞻灼睋啡苯^對應記載事項,法律承認空白票據的效力,實際上是承認出票人預定的效力,即按出票人意志將空白票據補充記載完整后才允許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在空白票據補充完成之前,持票人不得據以行使票據權利。因此,空白票據不具備票據行使的條件,空白票據喪失時,不能提起票據訴訟(但失票人以出票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重新補簽票據時則不應禁止)。

 。2)空白票據可以掛失止付和申請公示催告。 筆者認為,既然空白票據的效力為法律所承認,出票人可以依法簽發(fā)空白票據,則應該規(guī)定空白票據的失票人掛失止付和申請公示催告制度,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空白票據喪失的掛失止付:空白票據喪失后,在未經提示付款前,失票人根本無法知悉票據上記載的內容,因而失票人無法在掛失止付通知書上將票據的記載事項填寫完全,但失票人應將空白票據的號碼、特征、喪失的原因等填寫清楚。未能填寫的事項,如金額、出票日等,以提示付款的第三人補記完全后的票據內容為準,付款人據此履行支付義務。同時,如果未記載付款人的空白票據喪失,由于無法確定付款人,因而無法通知付款人為掛失止付。這是例外情況。

  空白票據喪失的公示催告⑾:空白票據喪失的公示催告與一般票據喪失的公示催告有所不同。首先,雖不能背書轉讓但未記載收款人姓名或名稱的空白票據喪失,仍應允許失票人申請公示催告,因未記載收款人姓名或名稱的空白票據,交付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根本無須以背書方式轉讓,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應允許失票人申請公示催告,而一般的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則不能申請公示催告。其次,空白票據失票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利遭受侵害,而不是為了直接實現票據權利,因此法院的除權判決中也只須寫明喪失的空白票據無效即可,而無須也無法再判令付款人向失票人支付票款,因為如前所述,在空白票據補記完整前是不能行使票據權利,請求付款的。第三,由于空白票據未記載完整法定應記載事項,公示催告的申請、法院申報權利的公告以及宣告空白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中,不可能完全寫明票據的全部應記載事項。

  注 釋

  ⑴ 于海生 劉流《代位權的程序保障制度研究》,載于《人民司法》 1999第8期。

 、 張高忠 《空白票據若干法律問題探析》,載于《嘉興學院學報》 2003.1。

  ⑶ 第3—115條:“一、在簽發(fā)時其內容顯示意圖成為票據的文件,在任何必要部分仍未記載完全時就簽名的,在記載完全前不能行使票據權利。二、如補充記載完全未被授權,則適用關行實質更改的規(guī)定,即使發(fā)票人未交付該文件亦然,但應由主張補充記載完全未被授權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第3—407條:“一、票據上的任何更改,只要是從各方面改變了票據上任何當事人的合同,包括下列這樣的改變,都是實質性的更改:1.當事人的人數或關系;2.對空白票據,不是依授權將其補充記載完全的;3.對簽名字句進行填加,或刪減其中任何部分。二、除后來的正當持票人外,對任何人來說,更改產生如下效力:1.持票人所進行的是欺詐或實質性的更改,則解除因此而改變合同的任何當事人的責任,但當事人同意或不得主張抗辯的除外;2.其他更改不能解除任何當事人的責任,且對票據應根據其原有文義,或對空白票據應根據所授予權限,行使權利。三、后來的正當持票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得依據票據原有文義行使票據權利,在空白票據已經補充記載完全時,得依補充記載完全的票據行使權利。”

 、 第20條:“(1)凡一張僅有簽字的白紙,由簽字人交付他人以備轉變?yōu)橐粡垍R票,該簽字的白紙就成為當然的授權,憑以填寫成任何金額的完整的匯票,用該簽字作為出票人的、或承兌人的,或某個背書人的簽字;同樣,如匯票缺少任何重要項目,擁有該匯票之人就有當然的授權,以他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填齊該缺項。(2)為使此種票據填齊后對任何前手持票人都具有約束力,所填項目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并嚴格按照授權為之。為此目的所需的合理時間應按事實而定。只要此類票據填齊后被議讓給一個正式持票人,該匯票在該持票人手中就是有效的,可憑以行使他的所有各項權利,如同該票據是在合理時間內并嚴格按照所授權之所填齊的一樣。”

 、 “匯票于發(fā)票時欠缺應記載事項,經補充記載完成,而其補充不符合原訂協(xié)議時,付款人不得以此對抗執(zhí)票人。但執(zhí)票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匯票者,不在此限!

  ⑹ “支票于發(fā)票時欠缺應記載事項,經補充記載完成,而其補充不符合原訂協(xié)議時,付款人不得以其未遵守協(xié)議之事由對抗持票人,但執(zhí)票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
 
限。”

 、 高子才 《空白票據的法律問題研究》,載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3.2。

  ⑻ 柳經緯主編《票據法》 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頁。

 、 于永芹著 《票據法前沿問題研究》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頁。

 、 姜建初主編《票據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頁。

 、 屠世超 鄭雨堯 《論票據喪失補救制度-兼論我國立法的缺陷與完善》 載于《紹興文理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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