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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試用期盤剝 求職看清勞動合同
臨近畢業(yè),很多大四學生經(jīng)過努力都落實了自己的工作或是與用人單位確定了意向。對于初涉職場的大學生朋友來說,就業(yè)之前還有一個關鍵的環(huán)節(jié)馬虎不得,那就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當時麻痹大意,就有可能對今后的發(fā)展產(chǎn)生障礙。指導專家:
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冰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會用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這二者的差別是相當大的。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對勞動者的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各種保險、明確最低工資標準等,而勞務合同則僅僅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一種約定形式,一般不受勞動法的制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而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不平等條約說不
由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關系中處于強勢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有些單位會利用這種優(yōu)勢,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如規(guī)定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者解除合同時的懲罰性補償措施等,強迫勞動者接受。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特別注意審查類似的條款,對其中有失公平的地方要及時提出異議。
試用期規(guī)定要明確
勞動法中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guī)定:一是試用期內(nèi)也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二是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nèi);三是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以此類推。
合理確定崗位條款
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故意在勞動合同中避開工作崗位條款,從而隨心所欲地變更勞動者的崗位,無限擴大其管理權,這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便可以任意變更合同內(nèi)容,甚至故意進行刁難,勞動者卻無以應對,最后只有無奈辭職。
同時,對勞動合同中的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培訓條款、保密和禁止同業(yè)競爭條款等,都需要詳細審查。如工資數(shù)額是否確定及有無增資的條件,補貼及獎金的發(fā)放有無明確的計算依據(jù)和標準。至于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等內(nèi)容,勞動法中都有明確的強制性規(guī)定,發(fā)生糾紛時直接引用相應的規(guī)定即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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