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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關系糾紛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jīng)]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xié)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
2、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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