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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多長?
在上一個問題中我們談到除必備條款以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些條款,其中就包括試用期。對于試用期,白領都不陌生,甚至每一個人都經歷過,感性的認識有了,下面我們就從理論上來認認真真的看看試用期吧。
什么是試用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試用期是一種考察期,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在考察員工的工作能力,員工也在考察用人單位的情況,這是一個雙方互相磨合的過程。
試用期不能太長。在我國,不論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多長,就算十年、二十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能超過半年。
為什么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呢?因為試用期是考察員工是否符合用人單位要求、是否能與用人單位其他同事和諧相處的一段特定期限,在這段時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還未最終確定,員工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辭職,而用人單位也可以在提出證據(jù)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前提下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是不應存在得過長的。
每個用人單位都希望少付出一些工資,降低用工成本,最好還能夠隨時解雇員工。在試用期內,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在提供證明的前提下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待遇也往往低于正式合同期內的待遇。因此用人單位往往會在試用期條款上動腦筋,希望既減少成本,又充分掌握用工主動權。相對應的,勞動者則希望試用期不要太長,最好不要試用期就確定勞動關系,一來可以多拿一些薪水,二來也可以放心在這里工作,不要再有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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