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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員違約“跳槽”被判賠8萬元
沈陽一家保險公司職員韓某因違反勞動合同,擅自“跳槽”,日前被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一次性賠付原單位違約金8萬余元。韓某在沈陽市一家保險公司從事客戶開發(fā)工作,他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2007年12月31日到期,但未經(jīng)原保險公司同意,韓某提前離職,于2004年8月跳槽到有競爭關系的新保險公司。
原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如員工從事理賠、資金運用、產品開發(fā)、財會等掌握公司商業(yè)秘密崗位工作的,員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90天通知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支付賠償金。韓某不辭而別,理應賠償公司損失,但韓某并沒有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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