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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面議”:謹防查無證據
“工資面議”:謹防查無證據
【案例】
今年3月15日,潘某按照一家公司的招聘廣告找了過去。在就工作內容、條件、地點、時間等談妥之后,雙方進入了“工資面議”。公司出具的現有員工工資表中表明,同類工種的工資為1200-3800元。最終彼此在該基礎上,議定潘某的月工資為3000元。當潘某領取第一個月的工資時,因發(fā)現自己的月工資只有1500元,遂向公司質詢。但公司堅持面議時確定的就是1500元,如果潘某認為是3000元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然而,當時只是“面議”,潘某又哪有證據?
法官說法:
“工資面議”只是一種口頭協(xié)議,口頭協(xié)議雖屬于合同范圍,能夠產生對應效力,但因基本靠雙方信譽來維系和履行,導致一旦出現勞資糾紛,往往會是口說無憑。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鑒于本案雙方就工資標準發(fā)生爭議,最終解決又只能依靠證據,故潘某主張公司未按約定發(fā)放,就應提供原有約定加以證明,否則就只有“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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