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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yè)三個月竟然是“廉價短工”
我是江西某大學的畢業(yè)生,今年6月在上海的人才交流會上,被一家翻譯公司聘用。老板聲稱:試用期3個月,一次性發(fā)薪1500元,試用期滿正式錄用,再簽訂勞動合同?紤]到嚴峻的就業(yè)形勢,我當時就一口答應了。試用期中,我表現(xiàn)得十分積極,可就在上周,眼看試用期將滿,老板卻告訴我不用來了,原因是他覺得我不適合做這份工作。他甩出800元作為這3個月的“辛苦費”,將我打發(fā)了。眼下已錯過了畢業(yè)生求職的高峰期,再找工作相當難,我不知該怎么辦?
另一位大學生小陸也來電反映:我在今年夏天與一家軟件公司簽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稍囉闷趯M,老板以簡單一句“不滿意工作表現(xiàn)”為由將我辭掉了。同一批進來的其他幾個同學也是如此遭遇。聽說這家公司用同樣的方法已經(jīng)招過好幾批人了,我們都被害苦了。
眼下,許多今年畢業(yè)的大學生們正經(jīng)歷著用人單位“試用期”這一關。有些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打著“試用期”的幌子,將求職心切的應聘大學生招來當廉價的“短工”使用,并名正言順地發(fā)給很低的工資,試用期一到便予以辭退。
據(jù)上海市勞動仲裁部門介紹,近來,有關試用期勞動糾紛的投訴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中僅舉報企業(yè)不與畢業(yè)生簽訂勞動合同便開始試用期的投訴,就占到了總投訴量的20%。剛畢業(yè)的大學生們往往由于就業(yè)經(jīng)驗不足,很容易落入這些企業(yè)設置的圈套中,而相關法律知識的匱乏,更使他們成了“沉默的羔羊”。那么,初涉職場的畢業(yè)生如何警惕這一“試用期陷阱”呢?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電話咨詢中心負責人告訴記者,先試用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這多半是用工者為了逃避勞動合同的約束和《勞動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價勞動力。只有簽訂了正式的勞動(聘用)合同,雙方才可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
這位負責人提醒畢業(yè)生,務必在進入單位報到時就盡快敦促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單位執(zhí)意要先試用后簽約,那必須有自我保護意識,在試用期間,一定要保存好工資簽收單、工作證等證據(jù),證明你與單位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旦單位以“試用期”為名炒你魷魚,便可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
但即便簽訂了勞動合同,只想用“廉價短工”的用人單位仍然會在試用期滿后,用一些不正當?shù)睦碛赊o退畢業(yè)生。其實,畢業(yè)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很好地舉證,他就不能將畢業(yè)生辭退。一旦畢業(yè)生在試用期內(nèi)被辭退,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試用期內(nèi)的表現(xiàn)是不是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并進而裁定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不是違法行為。
但記者在市勞動仲裁部門了解到,從實際情況來看,由于目前勞動法規(guī)并不健全,“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款本身就比較含糊,因此,此類仲裁案件,處在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贏的把握并不大。為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建議,大學生在求職時,一定要事先認真了解一下用人單位是否真有用人的意向,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謹慎;同時,他呼吁用人單位應本著誠信的原則招聘員工,切勿將“試用期”當作非法牟利的“工具”。
關于“試用期”的幾條規(guī)定
1、《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試用期的長短需根據(jù)勞動合同期限來確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滿3年及3年以上,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一些用人單位會用見習期來代替試用期,以變相延長試用期。
3、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
5、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單獨簽訂獨立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
6、畢業(yè)生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7、續(xù)簽勞動合同時,重復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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