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yè):當心勞動合同被替代
又是一年畢業(yè)季。走出象牙塔的大學生們雖然知道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許多人在面對用人單位以應聘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工作證等代替勞動合同時,不以為意,對其中隱患也一無所知。
以應聘登記表代替勞動合同,“被踢”后索賠被駁
案例:2014年6月1日,即將大學畢業(yè)的王小莉通過網(wǎng)上招聘信息,選中了一份心儀的工作。經(jīng)過初試、復試,王小莉從近百名應聘者中脫穎而出,被公司選中,并讓她填寫了應聘登記表,作為彼此的書面勞動合同。王小莉隨即一面向父母、好友通報這一好消息,一面返回學校處理畢業(yè)事宜,準備在公司給定的期限前去報到。豈料,只過了三天,公司便打來電話,說是取消了對她的聘用。王小莉一氣之下,以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訴請法院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可法院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規(guī)定是以存在勞動合同為前提的,而本案的應聘登記表并不屬于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應聘登記表只是用人單位了解應聘者基本情況的一種途徑,也是應聘者根據(jù)用人單位要求對自己情況所作的報告,要真正確立勞動關系,還需就用工事宜達成協(xié)議并簽訂勞動合同。由于王小莉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就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確立達成一致,決定了彼此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自然也就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之說。
用錄用通知書代替勞動合同,“違約”后無從追究
案例:2014年6月21日,即將步出校門的大學生凌芳芳,收到了一家公司發(fā)出的錄用通知書,其中不僅寫明了凌芳芳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合同期限、崗位要求,還明確了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凌芳芳一下子便陶醉了,雖然她曾打電話給公司詢問何時可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表示錄用通知書就是勞動合同,無需再簽,只要凌芳芳在一個月內前往上班便可。不過一周后,公司卻突然宣布錄用通知書作廢,并不顧凌芳芳的一再質詢,拒絕給予任何解釋。凌芳芳以公司之舉構成違約為由,訴請法院判令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不料,法院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凌芳芳錯把公司的'錄用通知書當成了書面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想與特定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勞動者對此有權接受或拒絕,如果接受,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復,則錄用通知書自然失效。同時,用人單位也可以在勞動者答復之前撤回通知。勞動合同可以包含錄用通知書中的內容,也可以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進行變更,甚至重新確立。勞動合同簽訂后,可以讓錄用通知書失效,也可以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繼續(xù)有效。本案的關鍵在于,雙方?jīng)]有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
拿單位工作證代替勞動合同,“工傷”后維權受阻
案例:雖然遍地開花地“海投”了應聘簡歷,但邱婷婷一直沒有收到任何錄用通知。眼看著同學們一個個上班而去,邱婷婷如同熱鍋上的螞蟻。2014年7月4日,邱婷婷終于接到一家公司的錄用電話。公司告訴邱婷婷,只能根據(jù)邱婷婷推銷產(chǎn)品價款的5%給予回扣,多銷多給,少銷少給,且不給予底薪及任何福利;市場與客源靠邱婷婷自行開拓和挖取,公司不對邱婷婷的具體工作進行管理、指揮、監(jiān)督、考核;公司為方便邱婷婷工作,可以提供銷售人員工作證,但不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條件很苛刻,但邱婷婷還是接受了這份工作。豈料,半個月后,邱婷婷在推銷產(chǎn)品時遭遇車禍,而公司拒絕給予任何工傷待遇。
點評:邱婷婷的確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因為認定工傷必須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雖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工作證”可以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參照憑證,但核心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公司給予邱婷婷工作證,只是為了方便邱婷婷推銷產(chǎn)品,并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功能,尤其是邱婷婷無需接受公司管理、指揮、監(jiān)督、考核,進一步說明邱婷婷只是公司銷售業(yè)務的承攬者,彼此并不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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