鋸床買賣合同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鋸床買賣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出賣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買賣總額為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定金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后記的機器安裝于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余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于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機器的所有權稱轉予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后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后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三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而發(fā)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第七條若發(fā)生
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依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于第二條總金額五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項之款項,其余金額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則無論乙方是否實際使用,規(guī)定從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毋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有關前述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______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______日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退還第二條之定金并給付乙方與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zhí)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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