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購銷合同樣式
導語:購銷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合同,但還是有很多人不太清楚它的擬寫方式,下面YJBYS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xxxx,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
貨物購銷合同樣式(一)
出 買 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lián) 系 地 址: 郵政編碼:
買 受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lián) 系 地 址: 郵政編碼:
鑒于:
1. 甲方為一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產或經銷的產品并保證該產品的質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為一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且乙方愿意購買甲方生產或經銷的產品并保證按照雙方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貨款。
甲、乙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基于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義
1.1 本合同所稱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雙方簽訂之產品買賣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則冠以該合同的具體名稱。
1.2 本合同所稱“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頁標明之出賣方。
1.3 本合同所稱“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頁標明之買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當事人單稱“一方”,合稱“雙方”。
2. 合同標的
2.1 產品概述
為實現(xiàn)本合同目的,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一致確認甲方欲出售給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購買的產品符合本條所描述之條件:
2.1.1 產品名稱為: 牌 型號的
2.1.2 生產廠商為:
2.1.3 產品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標準為:
2.2 產品質量
2.2.1 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為:
2.2.2 為證明其出售的產品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應在出售給乙方的所有產品上標注該產品經過出廠檢驗合格的標志或附有以標簽、文件等方式制作的產品合格證,甲方承諾:該標志、合格證所稱的“合格”,即表示該產品質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條約定的質量標準。
2.2.3 如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導致乙方重新購買同類產品的合理差價、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等相關間接經濟損失。
2.3 產品包裝
2.3.1 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具備如下的包裝標準:
2.3.2 如甲方不能達到本包裝的標準,應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因此導致產品損壞、變質等減損產品價值的情況出現(xiàn),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導致乙方重新購買同類產品的合理差價、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等相關間接經濟損失。
2.4 產品數(shù)量
鑒于長期供貨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產品數(shù)量以乙方的實際需要為標準,最終按照雙方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量結算。同時雙方明確:本合同對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總的購貨數(shù)量和每個月(或每個結算周期)的購貨數(shù)量均沒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貨期間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貨的期間為 ,自本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本供貨期間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
3. 合同價款及支付
3.1 合同價款
3.1.1 經雙方協(xié)商確認,甲方出售給乙方的產品單價暫定為人民幣 元/ .
3.1.2 考慮到市場的變化和雙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確定的長期關系,雙方一致同意,當本合同約定的產品的市場價格連續(xù)三個月上漲或下跌超過本合同約定單價的 %時,雙方應達成補充協(xié)議重新確定單價并協(xié)商解決此前三個月已經結算貨款的追加或退還問題。
3.1.3 如雙方無法就新的單價達成一致意見,則仍按照本合同3.1.1條約定的單價與市場實際單價之間差價的50%上漲或下調,但對于此前三個月的結算不再調整。
3.2 貨款的結算與支付
3.2.1 周期
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確定乙方與甲方采取月結的方式結算價款,即以一個日歷月為一個結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為本結算周期的核對期和上一個結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結算
雙方應在核對期共同就本結算周期發(fā)生的提貨單、收貨單、退貨單等有效單據(jù)進行核對,核對一致后確定該結算周期內乙方實際收到的甲方貨物數(shù)量,按本合同3.1條約定的單價計算該結算周期乙方應支付甲方的總價款。
3.2.3 付款
乙方在與甲方核對清楚并確定了該結算周期的付款金額后,于下一個結算周期的核對期內向甲方支付該貨款。甲方應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開具等額的正式發(fā)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乙方遲延付款的,按照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遲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貨款采用現(xiàn)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幣支付。甲方提供并確認其帳戶如下:
開戶銀行:
帳 號:
單位名稱: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共同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的交付方式為甲方送貨至乙方指定的地點。具體程序為:乙方根據(jù)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甲方發(fā)出書面送貨通知(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均可),送貨通知應該記載明確乙方需要的產品型號、數(shù)量及送貨時間,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應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內將乙方指定數(shù)量、型號的產品送到指定的地點。
4.1.2 甲方因送貨發(fā)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4.1.3 在甲方將產品送達至乙方指定的地點之前,無論乙方付款與否,該產品的損毀、滅失等一切風險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檢驗并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接收后,該風險始轉移給乙方。
4.2 交付地點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點為: .
4.2.2 如乙方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改變送貨地點的,以乙方向甲方發(fā)出的送貨通知所實際記載的送貨地點為準,如乙方在送貨單上沒有記載送貨地址的,視為送貨地址為4.2.1條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產品時,應該由甲方或實際承運人向乙方提供送貨的產品清單并留存一份給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員在送貨單上的簽字或乙方在該送貨單上的蓋章行為,視為為甲方完成交付義務。但上述行為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發(fā)送的如該清單所列的數(shù)量、型號的產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經檢驗完畢,乙方檢驗應該在檢驗期內進行。
4.4甲方應按照乙方送貨通知指定的期間向乙方履行交付義務。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絕接收,同時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誤工期形成的罰款、損失以及臨時購買其他替代產品的差價。
5. 檢驗及質量保證
5.1 在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產品按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交付乙方后,乙方應首先即時對甲方送貨的數(shù)量、型號進行清點、檢查,并在甲方或承運人提供的送貨單上簽字。對于產品數(shù)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只按照實際接收的數(shù)量簽收。對于產品型號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權只簽收符合約定的部分,對不符合約定的產品由甲方負責調換,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
因上述情況導致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數(shù)量接收產品的,對未接收部分的檢驗期間順延,且乙方有權僅就實際接收的數(shù)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產品后,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及時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乙方的質量檢驗僅限于對該產品的外觀或明顯質量瑕疵(如:損壞、變質等)進行檢驗。對于乙方檢驗后出現(xiàn)的該產品內在的、不宜發(fā)現(xiàn)的質量問題,甲方需依法在該產品的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相應的質量保證責任。
5.3 雙方經過協(xié)商一致確定檢驗期間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產品之日起開始計算。乙方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產品的存在外觀上或其它明顯質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視為產品質量無外觀上的或其它明顯的質量瑕疵。
5.4 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產品符合本合同第2.3條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確認出售給乙方的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為 ,自該產品標明的出廠日期開始計算。同時甲方承諾乙方接收產品后,實際享受的質量保證期不低于 .乙方有權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質量保證期已經不足 的產品要求甲方調換,因此發(fā)生的運輸?shù)荣M用由甲方承擔。
5.5 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扣留人民幣 元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首先從乙方的應付貨款中扣留。乙方扣留質量保證金的,不屬于逾期付款,不支付遲延履行金。質量保證金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滿 個月后支付甲方。
5.5 因甲方產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乙方可暫扣尚未支付給甲方的貨款用以抵償其損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條所述原因暫扣甲方貨款的,不屬于逾期付款,不支付遲延履行金。
6. 退貨
6.1 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退貨并要求甲方退還全部貨款。
6.2 對于乙方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而發(fā)生經濟損失的,甲方在退還全部貨款后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 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之約定,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2 本合同針對違約方的具體違約行為需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為所發(fā)生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守約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7.3 對雙方都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無法控制的,致使該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該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十四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盡其最大可能減少損失。若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無需對因不能履行或損失承擔責任,并且不得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適當?shù)拇胧┳畲笙薅鹊臏p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嘗試恢復履行受影響的義務。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據(jù)本合同發(fā)出的通知或其他聯(lián)系應以中文書寫并可通過人工送遞或航空掛號郵寄(預付郵資)公認的快遞服務或以傳真發(fā)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確定:
9.1.1 人工投遞的通知,視為人工投遞之日送達;
9.1.2 航空掛號郵寄,視為郵戳日期后第十天送達;
9.1.3 開遞送達的通知,視為服務機構發(fā)出后第五天送達;
9.1.4 傳真發(fā)送的通知,視為發(fā)送日后第一個營業(yè)日送達。
9.2 指定的通訊地址以合同開頭所標明的聯(lián)系地址為準,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訊地址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通知則視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聯(lián)系地址變更為由主張沒有收到對方的通知,對方發(fā)往原聯(lián)系地址的通知視為已經送達。
10. 附則
10.1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對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過經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中文書面協(xié)議進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單獨無效,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簽署。
10.4 完整協(xié)議: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部協(xié)議,取代雙方之前就合同事項達成的所有口頭和書面的協(xié)議、合同、諒解和聯(lián)系。各條款的標題僅為便于參閱而設,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權利是累積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guī)定,否則,這些權利應被視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雙方首先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為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構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依其規(guī)定對合同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貨物購銷合同樣式(二)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zhí)行經濟合同法規(guī),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zhí)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于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yè)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jù)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xié)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xié)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xié)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fā)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xù))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xié)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guī)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要嚴格執(zhí)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guī)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xié)商優(yōu)惠辦法或協(xié)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于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zhí)行合同;對于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zhí)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guī)定),合同中有規(guī)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fā)貨時按規(guī)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jù)。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zhí)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zhí)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zhí)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zhí)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fā)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jù)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guī)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xié)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yè)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yè)標準執(zhí)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yè)標準執(zhí)行;無生產廠企業(yè)標準的',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xié)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zhí)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后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jié)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fā)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fā)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發(fā)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fā)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jié)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fā)運。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zhí)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fā)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fā)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并協(xié)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xiàn)場監(jiān)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向當?shù)爻羞\部門索取規(guī)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并在收到貨物后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于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后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后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jù)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答復;屬于多發(fā)、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并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托承運單位發(fā)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shù)乇kU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guī)定的手續(xù)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fā)現(xiàn)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fā)現(xiàn)商品霉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后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guī)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shù)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fā)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并保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后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yè)務,凡一張“供應發(fā)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并在單上注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fā)現(xiàn)差錯(如錯發(fā)、多發(fā)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于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后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應予答復并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復,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于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guī)定交納滯納金,并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于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guī)定外,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發(fā)貨;3.銀行匯票;4.商業(yè)匯票。)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應繼續(xù)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 %(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fā)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shù)荣M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fā)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 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時,應本著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yè)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guī)定》向有關商業(yè)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shù)在內。
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見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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