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違約責任的免除
免除民事責任,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致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害時,由于有不可歸責于違約方的事由,法律規(guī)定違約方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倉儲合同違約責任的免除
倉儲合同訂立后,如果客觀上發(fā)生了某些情況阻礙了當事人履行倉儲合同義務,這些情況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就可以依法免除。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災害和某些社會現(xiàn)象。前者如火山爆發(fā)、地震、臺風、冰雹和洪水侵襲等,后者如戰(zhàn)爭、罷工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倉儲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違約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簽訂后因出現(xiàn)不可抗力的時間不同,會有幾種不同的法律后果:當出現(xiàn)不可抗力以后,再要求義務人繼續(xù)履行義務已無任何可能性時,可以全部免除當事人的履行義務;不可抗力的出現(xiàn)只對合同的部分履行帶來影響,在此情況下只能免除不能履行部分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的出現(xiàn)只是對合同的履行暫時產生影響,等不可抗力的情勢消失后,當事人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的免責是有條件的,在不可抗力發(fā)生以后,作為義務方必須要采取以下積極的措施才可以免除其違約責任:
、侔l(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努力避免和減少損失,如果當事人有能力避免損失的加劇,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擴大的損失不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②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應當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及時通報的目的是使對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不能履行的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沒有及時通報,由此而加重了對方的損失,則加重部分不在免責之列。
、郯l(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應當取得有關證明。即遭遇不可抗力的當事人要取得有關機關的書面材料,證明不可抗力發(fā)生以及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況,這樣如果日后發(fā)生糾紛,也可以做到有據可查。
2.倉儲物自然特性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由于儲存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造成貨物損失的,當事人不承擔責任。如原我國內貿部發(fā)布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一般糧食保管自然損耗率(即損耗量占入庫量的百分比)為:保管時間在半年以內的,不超過0.10%;保管時間在半年以上至1年的,不超過 0.15%;保管時間在1年以上直至出庫,累計不超過0.20%。因此在此范圍內的損耗屬于合理損耗,保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存貨人的過失
由于存貨人的原因造成倉儲物的損害,如包裝不符合約定、未提供準確的驗收資料、隱瞞和夾帶、存貨人的錯誤指示和說明等,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合同約定的免責
基于當事人的利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項,對負責事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互相賠償責任。如約定貨物入庫時不驗收重量,則保管人不承擔重量短少的賠償責任;約定不檢驗貨物內容質量的,保管人不承擔非作業(yè)保管不當的內容變質損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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