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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類型
定金的類型,大家對此有多少的了解?下面為大家搜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各位閱讀參考!
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證約定金,這些定金的性質,可以有當事人約定,而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為違約定金,是根據(jù)擔保法、我國交易習慣和司法實踐的認可得出。
定金的性質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后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定金的分類
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一、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jīng)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二、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否則對合同規(guī)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于給予合同當事人于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違約定金。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89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四、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系。《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guī)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jù))為主合同業(yè)已經(jīng)成立的證據(jù)。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shù)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chǎn)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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