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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的正確處理
導語:出口合同一般是一種涉外合同關系,那么這類合同應該如何正確處理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出口合同的正確處理
在當事人選擇法律適用于合同的范圍上,有“分割選擇”與“整體選擇”。所謂分割選擇,也稱為“分割論”,是指關系的不同方面涉及許多個不同的國家,應允許當事人將涉外合同的不同方面加以分解或者切割而分別選擇適用不同國家或者法域的法律的一種涉外律適用方法。所謂整體選擇,即“整體論”,是指將涉外合同關系的各個方面作為一個整體,只適用一個法律處理涉外合同關系的各個方面的一種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方法。
筆者認為,采用分割方法處理涉外合同法律適用問題至少有如下的不便和困難。
首先,增加了受案法院的困難,對法官提出了苛刻的要求。就每一個具體的合同糾紛而言,如果對合同逐一進行分割,分別適用不同國家或者法域的法律,不僅在客觀上要求法官具有對合同的高度駕馭能力,而且要求法官必須對各國的法律有充分的了解,這在事實上往往是不可能的。
其次,不利于涉外合同糾紛的及時和妥善的解決。因為采用分割方法的必然結果是:一個具體的涉外合同,同時依據多個國家或者法域的法律進行確認和判決,不僅難免會自相矛盾,而且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去尋求不同的準據法,勢必延緩涉外合同糾紛的解決,并給合同糾紛的解決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沖突。
再次,不利于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涉外合同糾紛的審理或裁決,按照一般原理,如果將外國法當作準據法應該由法官舉證證明,這樣極有可能造成法官將一些當事人既不知曉又不樂意接受的法律(特別是那些與合同只有偶然聯(lián)系的法律)強加給合同的當事人,從而不利于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
最后,破壞了當事人履行債務時的協(xié)調性。分割方法在可能導致受案法院的法官主觀臆斷的同時,勢必使涉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債務時的協(xié)調性因分別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而遭到破壞。因為當事人要共同接受多個法律支配合同關系無疑比共同接受一個法律支配彼此之間的合同關系要困難得多。
正因為分割方法的眾多弊端,故,當今國際社會有關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立法與司法實踐越來越多地逐步否定了“分割方法”而采取“整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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