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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看上去比較簡單,合同條款也比較少,但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卻時常發(fā)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雙方當事人合同條款訂得不全面,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xiàn)一些原來沒有考慮到的情況。為了避免糾紛,在簽訂及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合同的主體資格問題
1、在簽訂合同時,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沒有房產證,則要看出租方有無房屋買賣合同或授權委托書等手續(xù)。出租方要審查承租方的咨信情況,租金支付能力,社會誠信狀況。
2、承租方還要審查,出租的房產是否已經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統(tǒng)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對出租的房屋不擁有產權,只是接受各位業(yè)主的委托統(tǒng)一對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內有個別業(yè)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場攤位自己做生意,由此發(fā)生糾紛如何處理,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承租方應當要求出租方對此有承諾或保證。
4、有些特定內容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應當事前辦理好報批核準登記手續(xù)。例如專業(yè)性的市場,開辦單位要對外大量分別出租攤位,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guī)定,應當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市場登記證》,只有領了《市場登記證》方可對外招商宣傳及出租,這一點也是承租人應當注意的。
5、在房屋租賃期內,公司作為出租方如果發(fā)生了破產、企業(yè)轉制、公司歇業(yè)或被注銷等情況,如何補救,承租方如不能繼續(xù)租賃房屋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何補償。
6、在房屋租賃期內,承租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否沿續(xù)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居住使用該房屋。
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要求寫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間數(shù)層數(shù)、建筑面積,房產證編號,并把房地產的規(guī)劃紅線圖及房產平面圖作為合同附件。還要寫清楚房屋的附屬設施。
有時合同中最好要標明租賃房屋的用途是居住,還是用作經營場所。
三、租賃期限的起算
租賃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從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二種情況,考慮到承租方要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辦理有關報批登記手續(xù),租賃期間的起算時間可約定在幾月幾日開始或者合同簽字后多少日開始,從合同簽訂之日到正式開始起算租賃期限的這段時間稱為免租期。免租期內,承租方無需承擔租金,但于此期間發(fā)生的裝潢施工所耗水、電費則應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次合同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四、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標準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雙方約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每年遞增。
租金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約定按年度支付時,雙方應約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時間,否則,可能引起誤解。
五、租賃房屋的交付
合同中應當約定房屋的交付時間。
租賃房產交付時,雙方應約定派代表到現(xiàn)場檢查房產的完好情況,應當結清前期的水電費、通訊費、閉路電視費等有關費用,并簽署房產交付確認書及有關財物移交清單。
六、履約保證金
為了保護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場,或拖欠有關費用,應當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七、稅收及有關費用的承擔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水電費、通訊費、治安費、保潔費等費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擔,哪些有承租方承擔。
并且承租方作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規(guī)有效的稅務發(fā)票以免被稅務部門查處。
特別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寫明,租金是否是含稅價。
八、合同中應約定,房產及其設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進行定期維修保養(yǎng),哪些由承租方維修。
這里應當注意,出租方對房產及設施的定期維修保養(yǎng)應當事先通知承租方,并盡可能在承租方認為合適的時間進行以保證承租方的正常經營不受影響或干擾。
九、水、電供應
出租方應確保房產具有持續(xù)的、不間斷的、能滿足承租方滿負荷正常運轉要求的水、電、通訊等各技術條件的供應。比如,作為商場或工廠用途的,供電量應不小于250KW或電容量不小于300KVA。
還要約定,如上述技術條件非因市政部門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斷,則出租方應當在多少時間之內修復。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樓層或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出租方須確保承租方可根據其營業(yè)需要,自行確定營業(yè)時間,并確保承租方在其營業(yè)時間內可根據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電梯、空調、員工盥洗室等設施。
十一、承租方在租賃的房產立面墻上做招牌、廣告,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涉及到墻體、頂樓部分是出租方與其它各產權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廣告位置之前,應由出租方與其它產權人共同約定各自的廣告牌位置。
十二、優(yōu)先購買權,在租賃期內,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優(yōu)先購買權也應約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層樓的大樓,每層有五間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樓中的二間,在租賃期內,出租人準備整幢大樓出賣,那么,原來的承租人有無優(yōu)先購買權,優(yōu)先購買權的范圍是什么。
十三、財產損壞賠償,在租賃合同中要訂明由于房屋之缺陷或損壞,或由于出租方負責提供的設施、公共管線在設置上的缺陷或損壞,或由于出租方或出租方雇員、代理人行為失職或疏忽,而使承租方人員或財產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時,出租方應對承租方負責并賠償遭受的實際損失。反之,如果承租方有損壞財產的,也應當向出租方賠償。
十四、財產保險,原則上房產險由出租方投保,承租方自行投資的設備及財產險由承租方投保。
十五、合同提前終止
若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提前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其它則雙方可約定:
1、承租方提前終止合同的情形有:
(1)若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致使房產周圍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承租方所租房屋營業(yè)的市場,環(huán)境基礎不復存在,合同不宜維續(xù)履行,則承租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而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出租方違反其保證,或違反本合同的其他規(guī)定,在承租方通知的補救期內又沒能及時補救,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居住或對外營業(yè)或使承租方的合同權益受到實質的損害。
(3)出租方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妥房屋租賃證或其他因出租房產所需的許可和手續(xù)。
2、出租方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有: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多少日。
(2)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將承租房產轉租他人。
(4)承租方利用承租房產進行非法活動。
十六、違約責任
雙方應當約定,一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應向對方支付多少違約金,違約金也可以分項約定。
十七、期滿財產的處置
租賃合同期滿,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內不拆除或取回有關物品,視為承租人放棄遺留物之所有權,悉歸出租方所有。
還要注意,如果是一方中途違約,導致合同被提前終止,承租方裝潢的財產及損失如何處理,也要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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