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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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大調解這一平臺建設,全力維護社會穩(wěn)定。
“大調解”這一平臺建設,是今年初縣局作為一項主要工作進行布署的。鎮(zhèn)司法所作為這項工作的牽頭組織部門,在縣局的關心和支持協調下,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進行積極努力,鎮(zhèn)司法所正規(guī)化建設已基本達標,實現了辦公用房達150平米,所長室、辦公室、檔案室、人民調解室、信訪接待、聽證評議室等一應具全,辦公桌椅更新,新增空調三臺。大調解中心工作人員共7人,配有專職信訪員,各項工作均有明顯突破。
一是理順矛盾調處思路,將復雜疑難問題分解成若干個小矛盾進行規(guī)范化調處。今年以來,司法所在去年已化解各類矛盾的基礎上,歸納、總結矛盾的形成原因、矛盾發(fā)展的規(guī)律、化解矛盾的層次及其運用的調處手段,總結出一條復雜的矛盾簡單化解,簡單矛盾復雜處理化的工作思路,為各類矛盾的順利化解,指明了工作方向,明確了工作的側重點。第一,對傳統性的矛盾糾紛的化解上,立足于已建立起來的專業(yè)隊伍,要求按照司法部規(guī)定的格式化協議書的制作進行規(guī)范調處,在調處過程中側重是否有可能激化為民轉刑或自殺案件為重點,其他案件以將化解矛盾后是否有連鎖反應為預防重點,如果有連鎖反應,而且事態(tài)難以控制的要求及時將矛盾上交,由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處,力求將矛盾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如各類土地糾紛的化解、醫(yī)患糾紛的化解、土地租賃費分配的矛盾、拆遷安置矛盾、群體斗毆、避免自殺案件等,如走與縣人民法院銜接聯動的路子化解了十里村寧杭高速路旁的廣告牌占用耕地的糾紛,控制了矛盾在寧杭高速沿線的負面影響。最近又與法院共同調解婚嫁女因戶口未遷要求參與隊組分配的糾紛,力爭將矛盾控制在小范圍內解決,否則對全縣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又如中山村小村的土地租賃費的分配、聾啞學校實驗基地土地租賃費的增加等矛盾的處理,較好地維護了地區(qū)的穩(wěn)定。在處理這一類矛盾時,我們體會到,個案的'處理就是一類案子的的處理,必須將矛盾糾紛放到全局中來考慮。
二是對復雜的矛盾分解成若干個小矛盾,采取談判的方式,成熟一個解決一個,最終將矛盾在邊控制邊解決中化解為無形。如本鎮(zhèn)東廬村一住民建房,因一個幫承攬木工活打工的人摔傷骨折住院,但在即將出院的當晚病死于醫(yī)院,因這個死者為“五包戶”,涉及的法律、政策性的規(guī)定比較多,權利、義務的承擔以及對死者應承擔的責任部門也比較多,責任的認定相當復雜,死者直系親屬在向法院起訴后,法院認為索賠的證據不足而撤訴,鎮(zhèn)調處中心在接到此案后,經調查調解,采取的是對爭議不清的問題進行擱置,就問題如何的承擔進行協調,通過召集當事人雙方談判,當天就成功化解。又如十里村湯家群眾、東廬村的韓三隊對鎮(zhèn)輪窖廠用地權屬的爭議上,矛盾突出,鎮(zhèn)調解中心將矛盾分解成若干子矛盾進行逐步化解,矛盾得到了比較好的處理。在化解中,分清集體土地劃撥的時間、年代、征用和租用等法律關系,對征用、權屬清楚的擱置,對集體土地達到二十年以上的依據政策仍然有現使用者使用;對租用土地取土換田的,以及在計劃經濟年代協議上有糧食補差的給予履行;對安置的勞動力,在回家有補償的擱置;對沒有補償依照政策辦理;對有勞動能力可以進廠打工的,政府協調進行打工;對生活困難,能納入低保的進行低保;兩起大的群體性矛盾在兩天內全部化解,較好地平息了事態(tài)。在事態(tài)平息后,作為司法建議,鎮(zhèn)司法所向政府提出了上個世紀九十年中晚期辦的鎮(zhèn)辦企業(yè),要求加快土地不動產改制,將矛盾發(fā)展的主動權控制在可控范圍內,盡量避免類似矛盾的發(fā)生。截止年未,土地不動產改制符合條件的已基本辦結。
分清責任,暢通矛盾處理渠道,簡化矛盾處理程序,為矛盾的化解,方便當事人。
“大調解”平臺建設,初衷是為了方便重大疑難問題在涉及多部門、多級別的處置過程中便于協調,齊心協力共同將矛盾園滿解決,但是如果采取矛盾糾紛集中受理再進行分流指派,這在一定程度上多了一個運轉環(huán)節(jié),如果矛盾當事人直接到相對應的部門去處理,在處理不了后由該部門再移送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由中心直接處理。這樣就可以節(jié)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同時,對分清問題,落實責任是強于分流指派,反饋的,這樣做有以下幾個優(yōu)勢:第一,便于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第二,便于節(jié)省警力、人力和時間;第三,便于樹立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最終能解決問題的權威性、專業(yè)性;第四,對矛盾處理責任單位不但有壓力,而且有相應的責任感,方便在今后的工作吸取教訓,便于中心始終掌握矛盾處理的主動權;第五,可以擺正矛盾糾紛的指導和直接處理的關系,做到集中精力辦大案、復雜疑難事件,在大調解的實踐中,集中受理案件,并且分流指派這一環(huán)節(jié)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實,并沒有多少實質性的意義,既不方便當事人也不便于案件處理過程中人性化的體現,當事人容易產生對中心不信任的思想,給將來處理案件帶來變數。鑒于上述問題,實行社會穩(wěn)定領導小組案件分類管理責任制,處分不同的案件由不同的分管領導負責,實行首問制、連代制、考核制,明顯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和質量,凸現了公正、及時、效率的原則,暢通了矛盾處理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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