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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工程施工質量措施

時間:2024-10-04 16:04:32 質檢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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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工程施工質量措施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監(jiān)督站負責對工程質量驗收(包括對組織形式、程序及標準執(zhí)行等情況)實施監(jiān)督。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地基工程施工質量措施,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地基工程施工質量措施

  一、關于基坑工程:

  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開挖施工中,當現(xiàn)場不宜進行放坡開挖,且可能對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影響時,應對基坑(槽)管壁進行支護后再開挖。目前基坑支護的主要方法有:排樁墻支護、水泥土樁墻支護、錨桿及土釘墻支護、鋼或混凝土支撐、地下連續(xù)墻、沉井與沉箱、降水與排水等。基坑支護雖然不是直接構成工程實體的一部分,但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來說卻有重大意義,也應成為我們監(jiān)督的重要內容。

  常見質量問題1:位移。(支護結構向基坑內側產生位移,從而導致樁后地面沉降和附近房屋裂縫,邊坡出現(xiàn)滑移、失去穩(wěn)定)

  預防措施:

  1、支護結構擋土樁截面及入土深度應嚴格計算,防止漏算樁頂?shù)孛娑淹、行駛機械、運輸車輛、堆放材料等附加荷載;

  2、灌注樁與阻水旋噴樁間必須嚴密結合,使之形成封閉止水幕,阻止樁后土壤在動水壓力作用下大量流入基坑;

  3、基坑開挖前應將整個支護系統(tǒng)包括土層錨桿、樁頂圈梁等施工完成,擋土樁應達到強度,以保證支護結構的強度和整體剛度,減少變形;

  4、錨桿施工必須保證錨桿能深入到可靠錨固層內;

  5、施工時,應加強管理,避免在支護結構上大量堆載和停放挖土機械和運輸汽車;

  6、基坑開挖前應進行降水,以減少樁側土壓力和水流入基坑,使樁產生位移;

  7、當經監(jiān)測出現(xiàn)位移時,應在位移較大部位卸荷和補樁,或在該部位進行水泥壓漿加固土層。

  常見質量問題2:管涌及流砂。(基坑開挖時,基坑底部的土產生流動狀態(tài),隨地下水流一起從坑底或四周涌入基坑,引起周圍地面沉陷,建筑物裂縫)

  預防措施:

  1、施工前應加強地質勘察,探明土質情況;

  2、擋土樁宜穿透基坑底部粉細砂層;。

  3、當擋土樁間存在間隙,應在背面設旋噴止水樁擋水,避免出現(xiàn)流水缺口,造成水土流失,涌入基坑;

  4、樁嵌入基坑底深度應經計算確定,應使土顆粒的浸水密度大于樁側上滲動水壓力;

  5、止水樁設計應使其與擋土樁相切,保持緊密結合,以提高支護剛度和起到帷幕墻的作用;

  6、施工中應先采用井點或深井對基坑進行有效降水;

  7、大型機械行駛及機械開挖應防止損壞給、排水管道,發(fā)現(xiàn)破裂應及時修復。

  常見質量問題3:塌方。(基坑開挖中支護結構失效,,邊坡局部大面積失穩(wěn)塌方)。

  預防措施:

  1、擋土樁設計應有足夠的剛度、強度,并用頂部圈梁連成整體;

  2、土層錨桿應深入到堅實土層內,并灌漿密實;

  3、擋土樁應有足夠入土深度,并嵌入到堅實土層內,保證支護結構的整體穩(wěn)定性;

  4、基坑開挖前應先采用有效降水方法,將地下水降低到開挖基底0.5米以下;

  5、應防止隨挖隨支護,特別要按設計規(guī)定程序施工,不得隨意改動支護結構的受力狀態(tài)或在支護結構上隨意增加支護設計未考慮的大量施工荷載。

  對重要的基坑工程應進行必要的監(jiān)測,監(jiān)測內容有:

  1、支護結構的變形;

  2、基坑周邊的地面變形;

  3、鄰近工程和地下設施的變形;

  4、地下水位;

  5、滲漏、冒水、沖刷、管涌等情況。

  基坑支護驗收時應具備下列資料:

  1. 施工記錄和竣工圖。

  2. 邊坡工程與周圍建筑物位置關系圖。

  3. 原材料出廠合格證、復驗報告。

  4. 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砂漿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5. 錨桿抗拔試驗報告。

  6. 邊坡和周圍建筑物變形監(jiān)測報告。

  7. 設計變更通知、重大問題處理文件和技術洽商記錄。

  二、關于地基釬探、驗槽:

  常見質量問題1:釬探深度不足,釬探結論不明確。

  預防措施:

  1、釬探的目的是為了探明基底的基礎持力層內有無墳坑、墓穴、防空洞、以及土質不均勻等情況,一般來說持力層深度為條基寬度的3倍左右,獨立基礎邊長的1.5倍,且二者均不小于5米。所以目前我們工程中實際釬探的深度達不到地基的主要持力層深度,因此應由設計明確釬探深度,并應按設計要求的深度進行釬探。2、在建筑工程開槽挖至設計標高后,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釬探,并應做好記錄;釬探記錄包括釬探點平面布置圖和釬探記錄表,釬探記錄應有釬探結論,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釬探點平面布置圖應與實際基槽(坑)相一致,應標出方向及基槽(坑)各軸線,各軸線號要與設計基礎圖相一致;

  2)、釬探點的布置應符合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3)、釬探平面布置圖上各點應與現(xiàn)場各釬探點一一對應,不得有誤;圖上各點應沿基槽(坑)方向按順序編號,并將距槽邊的尺寸、布點形式詳細標注在圖上。

  4)、釬探記錄表中各步錘數(shù)應為現(xiàn)場實際打釬的錘擊數(shù),釬探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釬探過程中如出現(xiàn)異常情況,應在備注欄中注明。

  5)、地基需作處理時,應將處理部位的尺寸、標高、軸線位置等情況詳細標注到釬探平面圖中,并應有處理情況的檢查驗收記錄。

  常見質量問題2:地基驗槽內容不全面。

  預防措施:

  基槽檢驗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做好驗槽準備工作,熟悉勘察報告,了解擬建建筑物的類型和特點,研究基礎設計圖紙及環(huán)境監(jiān)測資料。當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列為驗槽的重點:

  1)、當持力土層的頂部標高有較大的起伏變化時;

  2)、基礎范圍內存在兩種以上不同成因類型的地層時;

  3)、基礎范圍內存在局部異常土質或坑穴、古井、老地基或古跡遺址時;

  4)、基礎范圍內遇有斷層破碎帶、軟弱巖脈以及湮廢河、湖、溝、坑等不良地質條件時;

  5)、在雨季或冬季等不良氣候條件下施工,基底土質可能受到影響時。

  2、驗槽應首先核對基槽的施工位置。平面尺寸和槽底標高的允許誤差,可視具體的工程情況和基礎類型確定。驗槽方法宜使用袖珍貫入儀等簡便易行的方法為主,必要時可在槽底普遍進行輕便釬探,當持力層下埋有下臥砂層而承壓水頭高于基底時,則不宜進行釬探,以免造成涌砂。當施工揭露的巖土條件與勘察報告有較大差別或者驗槽人員認為必要時,可有針對性地進行補充勘察工作。

  3、基槽檢驗報告是巖土工程的重要技術檔案,應做到資料齊全,及時歸檔。

  三、關于幾種常見地基處理方法:

 、、換填墊層法

  常見質量問題1:接槎位置不正確,接槎處不密實。

  預防措施:

  接槎位置應按規(guī)范規(guī)定位置留設;分段分層施工應作成臺階形,上下兩層接縫應錯開0.5米以上,每層虛鋪應從接槎處往前延伸0.5米,夯實時夯達0.3米以上,接槎時再切齊,再鋪下段夯實。

  常見質量問題2:不按規(guī)定進行壓實系數(shù)及承載力檢驗。

  預防措施:

  1、 換填墊層地基竣工驗收應采用載荷試驗檢驗其承載力,原則上每300平方米一個檢驗點,每個單位工程檢驗點數(shù)量不宜少于3點。

  2、 對于局部的換填墊層,由設計單位確定其檢驗方法。

  3、 對于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02)劃分安全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和一般不太重要的、小型、輕型或對沉降要求不高的工程,地基竣工驗收時可按設計要求做壓實系數(shù)檢驗;但當設計有要求或墊層厚度大于2m時,仍應按第1條要求做載荷試驗來檢驗其承載力。

  4、 對于厚度小于1250px,起“褥墊”作用的換填處理,地基竣工驗收時按設計要求做壓實系數(shù)檢驗即可。

  5、 換填墊層地基除應按要求做載荷試驗檢驗外,尚應在施工過程中對每層的壓實系數(shù)進行檢驗。采用環(huán)刀法檢驗墊層施工質量時,取樣點應位于每層厚度的2/3處,。檢驗數(shù)量,對大基坑每50-100平方米不應少于1個檢驗點,對基槽每10-20m不應少于1 個檢驗點,每個獨立柱基不應少于1個檢驗點。

  Ⅱ、強夯法

  常見質量問題1:夯實過程中無法達到試夯時確定的最少夯擊遍數(shù)和總下沉量,夯擊不密實。

  預防措施:

  在飽和淤泥、淤泥質土及含水量過大的土層上強夯,宜鋪0.5~2.0米厚的砂石,才進行強夯;或適當降低夯擊能量,再或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后再強夯。

  常見質量問題2:強夯后,實際加固深度局部或大部分未達到要求的影響深度,加固后的地基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

  預防措施:

  1、強夯前,應探明地質情況,對存在砂卵石夾層的可適當提高夯擊能量,遇障礙物應清除掉;錘重、落距、夯擊遍數(shù)、錘擊數(shù)、間距等強夯參數(shù),在強夯前應通過試夯、測試確定;兩遍強夯間,應間隔一定時間,對粘土或沖積土,一般為3周,地質條件良好無地下水的土層,間隔時間可適當縮短。

  2、實際施工中當強夯影響深度不足時,可采取增加夯擊遍數(shù),或調節(jié)錘擊功的大小,一般增大錘擊功(如提高落距),可使土的密實度有顯著增加。

  常見質量問題3:不按規(guī)定進行承載力檢驗。

  預防措施:

  1、 強夯處理后的地基竣工驗收時,其承載力檢驗應采用原位測試和室內土工試驗。承載力原位測試應采用現(xiàn)場載荷試驗的方法,載荷試驗檢驗點的數(shù)量應根據(jù)場地復雜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確定,對于簡單場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個建筑地基不應少于3點;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地基應增加檢驗點數(shù)。

  2、 強夯置換后的地基竣工驗收時,承載力檢驗除應采用單墩載荷試驗檢驗外,尚應采用動力觸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換墩著底情況及承載力與密度隨深度的變化,對飽和粉土地基允許采用單墩復合地基載荷試驗代替單墩載荷試驗。強夯置換地基載荷試驗和置換墩著底情況檢驗數(shù)量均不應少于墩點數(shù)的1%,且不應少于3點。

  3、 強夯處理后的地基竣工驗收承載力檢驗,應在施工結束后間隔一定時間才能進行,對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其間隔時間可取7-14d;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14-28d。強夯置換地基間隔時間可取28d。

 、蟆⑺嗤翑嚢璺(干法)

  常見質量問題1:夾層、斷樁。

  預防措施:

  雨季、夏季應用防潮包裝水泥;水泥噴粉時嚴格過篩、計量和氣壓檢查;注意控制噴粉與提鉆速度,宜先噴粉1~2分鐘后再提鉆攪拌,遇堵孔時應將鉆頭提出清理,將上部斷樁打去,在原位復噴或鄰位補樁。

  常見質量問題2:樁體強度不夠。

  預防措施:

  注意控制提升攪拌速度,經常觀察電子秤進行了解和控制;防止管路堵塞,遇松軟土、粘土時低速鉆進攪拌,通過調整轉速使噴粉密實、均勻。

  常見質量問題3:不按規(guī)定進行承載力檢驗。

  預防措施:

  豎向承載水泥土攪拌樁地基竣工驗收時,承載力檢驗應采用復合地基載荷試驗和單樁載荷試驗。載荷試驗必須在樁身強度滿足試驗荷載條件時,并宜在成樁28天后進行。檢驗數(shù)量為樁總數(shù)的0.5%~1%,且每項單體工程不少于3點。

  Ⅳ、水泥粉煤灰碎石樁法

  常見質量問題1:在樁身完整性檢查時發(fā)現(xiàn)樁身橫向折斷或樁身有裂縫。

  預防措施:

  早成樁樁身強度沒有達到足以抵擋后成樁產生的土體擠壓作用,嚴重者發(fā)生斷樁,一般發(fā)生樁身局部開裂。故樁身施工時應嚴格合理的施工順序進行:

  1、對砂性土地基應從外圍或兩側向中間進行,以擠壓為主的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宜間隔成樁;

  2、對淤泥質粘性土地基宜從中間向外圍或隔排施工;

  3、在既有建(構)筑物鄰近施工,應背離建(構)筑物方向進行;

  4、在路堤或岸坡上施工應背離岸坡向坡頂方向進行。

  常見質量問題2:不按規(guī)定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及承載力檢測。

  預防措施:

  1、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地基竣工驗收時,承載力檢驗應采用復合地基載荷試驗。檢驗應在樁身強度滿足試驗荷載條件時,并宜在施工結束28天后進行。試驗數(shù)量宜為樁總數(shù)的0.5%~1%,且每個單體工程的試驗數(shù)量不少于3點。

  2、應抽取不少于總樁數(shù)的10%的樁進行低應變動力試驗,檢測樁身完整性。

  四、樁基礎不按規(guī)范要求進行承載力及有關質量檢測,單柱單樁的大直徑嵌巖樁未按規(guī)范要求對樁底持力層進行檢驗。

  預防措施:

  3.3.1樁基監(jiān)督檢測

  1. 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的抽檢數(sh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shù)不得少于一根;

  (2)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樁數(shù)不應少于總樁數(shù)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shù)量不應少于總樁數(shù)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地基基礎設計等級見下表。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

  設計等級建筑和地基類別

  甲級重要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物

  3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

  體型復雜、層數(shù)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的建筑物

  大面積的多層地下建筑(如地下車庫、商場運動場等)

  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復雜地質條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邊坡)

  對原有工程影響較大的新建建筑物

  場地和地質條件復雜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復雜地質條件及軟土地區(qū)的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級除甲級、丙級以外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物

  丙級場地和地質條件簡單、荷載分布均勻的七層及七層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業(yè)建筑物;次要的輕型建筑物。

  注:1.對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應在上述兩款規(guī)定的抽檢數(shù)量范圍內,選用鉆孔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樁數(shù)不得少于總樁數(shù)的10%;其他抽檢樁可用可靠的動測法進行檢測。

  2.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樁端持力層已經過核驗的人工挖孔樁,以及單節(jié)混凝土預制樁,抽檢數(shù)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總樁數(shù)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

  3.當施工質量有疑問的樁、設計方認為重要的樁、局部地質條件出現(xiàn)異常的樁或施工工藝不同的樁的樁數(shù)較多時,或為了全面了解整個工程基樁的樁身完整性情況時,應適當增加抽檢數(shù)量。

  2. 樁基承載力的檢測

  (1)樁基承載力應按下列要求檢測:

  1)進行靜載試驗:抽檢數(shù)量不應少于單位工程總樁數(shù)的1%,且不少于3根;當總樁數(shù)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于2根。

  2)進行高應變法檢測:抽檢數(shù)量不應少于單位工程總樁數(shù)的5%,且不得少于5根。

  (2)對于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設備或現(xiàn)場條件限制無法采用靜載試驗及高應變法檢測單樁承載力時,可選用下列方法進行檢測:

  1)當樁端持力層為密實砂卵石或其他承載力類似的土層時,對單樁承載力很高的大直徑端承型樁,可采用深層平板載荷試驗法檢測樁端土層在承壓板下應力主要影響范圍內的承載力,同一土層的試驗點不應少于3點。

  2)采用巖基載荷試驗確定完整、較完整、較破碎巖基作為樁基礎持力層時的承載力,載荷試驗的數(shù)量不應少于3個。

  3)采用鉆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并鉆取樁端持力層巖土芯樣檢驗樁端持力層,抽檢數(shù)量不應少于總樁數(shù)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

  4)大直徑嵌巖樁的承載力可根據(jù)終孔時樁端持力層巖性報告結合樁身質量檢驗報告核驗。

  3. 樁基的評價性檢測與處理

  (1)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

  1)進行單樁承載力靜載驗收檢測,如其檢測結果的極差不超過其平均值的30%,可取其平均值為單樁承載力,如其極差超過其平均值的30%,宜增加一倍的靜載試驗數(shù)量進行檢測;對樁數(shù)為三根以下的柱下承臺,取最小值為其單樁承載力。其擴大檢測方案應經設計單位認可。

  2)采用高應變法進行單樁承載力驗收檢測時,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的評價方法同靜載檢測。

  3)對樁身完整性檢測中發(fā)現(xiàn)的Ⅲ、Ⅳ類樁,由設計單位確定承載力檢測數(shù)量,但不應低于20%的承載力檢測,必要時可對其全部進行承載力檢測。

  (2)樁身完整性檢測:

  當采用低應變法、高應變法和聲波透射法抽檢樁身完整性所發(fā)現(xiàn)的Ⅲ、Ⅳ類樁之和大于抽檢樁數(shù)的20%時,宜采用原檢測方法(聲波透射法改用鉆芯法),在未檢樁中繼續(xù)加倍抽測。樁身淺部缺陷應開挖驗證。其檢測方案應經設計單位認可。

  (3)承載力達不到設計要求及樁身質量檢測發(fā)現(xiàn)的Ⅲ、Ⅳ類樁,應請設計單位拿出處理意見(方案)。樁身完整性分類見下表。

  樁身完整性分類

  樁身完整性類別分 類 原 則

 、耦悩稑渡硗暾

 、蝾悩稑渡碛休p微缺陷,不會影響樁身結構承載力的正常發(fā)揮

 、箢悩稑渡碛忻黠@缺陷,對樁身結構承載力有影響

 、纛悩稑渡泶嬖趪乐厝毕

  4、人工挖孔樁終孔時,應進行樁端持力層檢驗。對單柱單樁大直徑嵌巖樁,應視巖性檢驗樁底下3d或5m深度范圍內有無空洞、破碎帶、軟弱夾層等不良地質條件。

  五、關于基礎回填土:

  常見質量問題1:橡皮土。橡皮土又稱彈簧土,填土夯打后土體發(fā)生顫動,形成軟塑狀態(tài),而體積并沒有壓縮。

  預防措施:

  夯實填土時,適當控制土體的含水率,避免在含水率過大的原狀土上進行回填。實際施工中可用干土石灰粉等吸水材料均勻摻入土中降低含水量;或將橡皮土翻松、晾干、風干至最優(yōu)含水量范圍后再夯實。

  常見質量問題2:回填土密實度達不到要求,沉陷。

  預防措施:

  1、選擇符合要求的土料回填,控制土料中不得含有直徑大于50厘米的土塊及較多的干土塊;按所選用的壓實機械性能,通過實驗確定含水量控制范圍內每層虛鋪厚度、壓實遍數(shù)、機械行使速度;嚴格進行水平分層回填壓(夯)實;加強現(xiàn)場檢驗,使其達到要求的密實度。

  2、如土料不合要求,可采取換土或摻入石灰、碎石等壓實加固措施;土料含水量過大,可采取翻松、晾曬、風干或摻入干土重新壓(夯)實;含水量過小或碾壓機具能量過小,可采取增加壓實遍數(shù)或使用大功率壓實機械碾壓等措施。

  3、回填前,將槽(坑)中積水排凈,,淤泥、松土、雜物清理干凈,將地坑、墳坑、積水坑等進行認真處理。

  常見質量問題3:基礎施工完畢后不及時回填。

  預防措施:

  基礎施工完畢后,應及時進行基坑回填工作;靥罨訒r,應先清除基坑中的雜物,并應在相對的兩側同時回填并分層夯實。

  及時進行基礎回填土施工的重要性:

  1、回填不及時直接影響地下結構的耐久性;

  2、基底持力層可能會受到浸泡、凍脹或其它擾動。

  六、關于沉降觀測及不均勻沉降的預防:

  常見質量問題1:不按要求進行沉降觀測或沉降觀測起止時間、布點數(shù)量、位置及觀測頻率不符設計要求。

  預防措施:

  1、下列建筑物應在施工及使用期間進行沉降觀測:

  1)、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

  2)、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

  3)、加層、擴建的建筑物;

  4)、受臨近深基坑開挖影響或受地下水等環(huán)境因素變化影響的建筑物;

  5)、需要積累建筑經驗或進行設計反分析的工程;

  6)、20層以上或14層以上造型復雜的建筑物;

  7)、建于粘性土、粉土上的一級建筑樁基及軟土地區(qū)的一、二級建筑樁基,在其施工過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間,必須進行系統(tǒng)的沉降觀測直至沉降穩(wěn)定。

  2、充分熟悉圖紙設計要求,及時委托具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沉降觀測,并做好相關記錄;若發(fā)現(xiàn)沉降異常,應立即聯(lián)系設計單位進行處理。

  常見質量問題2: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

  預防措施:

  1、建筑措施:

  1)、建筑體型(平面及剖面)力求簡單,盡量避免彎曲多變;高度差異或荷載差異不宜過大,避免立面高低起伏、參差不齊。平面形狀復雜或過長,立面上各部位高差較大的建筑物,由于地基中應力不均勻,整體剛度差,使建筑物的某些部分形成一個或數(shù)個沉降中心,或在縱橫單元相交處,基礎密集,地基應力重疊,較易產生不均勻沉降,造成建筑物開裂、損壞甚至傾斜;

  2)、設置沉降縫,將建筑物分隔成幾個剛度較好的單元,使建筑平面變得簡單,可有效地減輕地基不均勻沉降;或將高低懸殊較大的兩部分基礎(或較大建筑物基礎)隔開一定距離,再在其間設置能自沉降的獨立連接體(如通廊等)或簡支、懸臂結構,使每個單元有調整不均勻變形的能力。同時,可防止相鄰建筑物過近,由于地基應力擴散作用而相互影響,引起相鄰建筑物產生附加沉降;

  通常在建筑平面的轉折處、高度差異或何在差異較大處、長高比過大的砌體承重結構或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適當部位、地基土的壓縮行有顯著差異處、建筑結構(或基礎)類型不同處、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處等部位設置沉降縫;

  3)、對于有高差的建筑物,采取合理布置建筑物重、高部分的位置,如在地基比較均勻的情況下,將重、高部分布置在兩端,而不設在建筑物中部,以利于減少建筑物的不均勻沉降;

  4)、建筑物各組成部分的標高應根據(jù)預估沉降量將沉降較大者予以提高;建筑物與設備間應留有足夠的凈空;當建筑物有管道穿過時,應留足夠尺寸的空洞或采用柔性接頭等措施。

  2、結構措施:

  1)、減小基礎底面附加應力。因基底附加應力愈大,地基變形愈大,相應的不均勻沉降也就愈大。通常采用輕質墻體材料和輕型結構,減少墻體自重;采用架空地板代替室內厚填土;設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減輕室內覆土的重量,減輕對地基的荷載;采取覆土少、自重輕的基礎形式等,以減少基底壓力或附加應力。改變基底尺寸,調整基礎沉降,上部結構荷載大的基礎,采用較大的基礎底面積,以調整基底應力,使沉降趨于均勻;

  2)、當基礎不均勻沉降超過容許值時,適當調整各部分的荷載分布、基礎寬度或埋置深度,使各區(qū)段的軟持力層厚度接近,以達到均勻沉降;

  3)、在軟土地基,對不均勻沉降要求嚴格或重要的建筑物,選用較小的基底應力,以增強地基的可靠度,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也可對建筑物各部分采用不同的基底壓力,可調整不均勻沉降,如在預估建筑物可能沉降較大的部位采用較小的地基承載力;

  4)、對建筑體型復雜、荷載差異較大的框架結構,采取加強基礎整體剛度的辦法,如采用箱型基礎、樁基礎、厚度較大的筏型基礎等,以減少不均勻沉降;

  5)、對于砌體承重結構,控制建筑物的長高比及合理布置縱橫墻增強其整體剛度和強度,如控制三層和三層以上房屋的長高比不大于2.5;當長高比在2.5~3之間時,盡量做到縱墻不轉折或少轉折,其內墻間距不宜過大,必要時適當增強基礎剛度和強度,當房屋的預估最大沉降量小于或等于120毫米時,其長高比可不受限制;

  6)、在基礎和墻體內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等,以提高砌體抗剪和抗拉強度,加強基礎的剛度和強度,增強建筑物的整體性,防止或減少裂縫、傾斜的出現(xiàn),即使出現(xiàn),也能阻止其繼續(xù)發(fā)展;圈梁應設置在外墻、內縱墻和主要內橫墻上,并宜在平面內形成封閉系統(tǒng);

  7)、對開洞過大致使墻體消弱時,宜在消弱部位適當配筋或采用構造柱及圈梁加強;

  8)、在軟弱地基上的工業(yè)與公用建筑物,可考慮將上部結構做成靜定體系,當發(fā)生不均勻沉降時,不致引起很大的附加應力,以適應不均勻沉降的要求。

  3、地基處理措施:

  1)、對軟弱土層為淤泥或淤泥質土時,應充分利用其上覆較好土層作為持力層;對于有機質含量較多的生活垃圾和對基礎有侵蝕性的工業(yè)廢料等雜填土地基,應進行地基處理后作地基;

  2)、當?shù)鼗休d力和變形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將地基進行人工處理。

  4、施工措施:

  1)、施工時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在軟弱地基上,先施工建筑高層及結構較重的主體建筑部分,待有一定沉降后,再施工較低、較輕的附屬建筑;同一建筑,先施工較深部分,后施工較淺部分,以減少一部分沉降差;如條件允許,應盡可能增大兩者施工的間隔時間;

  2)、施工時,注意保護基槽底面土的原狀結構,避免擾動;基坑采用機械開挖時,應預留150~300毫米厚土層用人工挖除;開挖后應立即施工基礎,防止長期暴露或受地下水、雨水浸泡而影響地基持力層強度和增加沉降量;

  3)、如基槽、坑開挖,原土已被擾動或超挖,應進行處理,一般先鋪一層中、粗砂,然后再鋪碎磚、片石、塊石等,或直接用3:7灰土夯實處理,有時還應視被破壞程度,適當降低地基原來的承載力;

  4)、對活荷載占較大比重的構筑物或構筑物群,竣工交付使用期間應控制加載速率,掌握加載數(shù)量和間隔時間,或調整活荷載的分布,要求分批、對稱、緩慢、均勻的加載,以控制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避免產生傾斜;

  5)、在已建成的建(構)筑物周圍不應大量的地面荷載,以免引起附加沉降;

  6)、建筑物周圍打樁時,合力安排沉樁流水作業(yè),采取間隔沉樁控制沉樁速率,或采取鉆孔取土成孔打入樁施工法,或預制樁改為鉆孔灌注樁,或在一側挖隔振溝,以減少對已有建(構)筑物的振動、擠壓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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