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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國際貨運保險與理賠
海上損害是指海上風險對貨物造成的損害與費用,海上損害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整理的2017年最新國際貨運保險與理賠,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危險分類
海上貨物保險所指的危險可分為海上基本風險(Basic Perils)和外來風險(Extraneous Risks)兩大類。
1. 海上基本風險
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是指惡劣氣候、雷電、洪水、流冰、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災害。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蹤等具有明顯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 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各種風險,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兩種。
(1)一般外來風險。一般外來風險是指偷竊、破碎、滲漏、玷污、受潮受熱、串味、生銹、鉤損、短量、淡水雨淋等。
(2)特殊外來風險。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是指由于軍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風險,從而引起貨物損失。如戰(zhàn)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
二、損害的種類
海上損害是指海上風險對貨物造成的損害與費用,海上損害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1.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Total Loss)又稱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滅失。它又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因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yè)價值。保險標的物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即視為全損:
1)標的物已完全被毀壞。
2)標的物已非原來所屬的種類而變成廢物,如水泥被海水浸透而成為硬石塊。
3)標的物雖仍存原形,但已不能被擁有和使用,如金塊隨船沉入深海。
4)裝載貨物的船舶已列為失蹤。
(2)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后受損,盡管未達到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xù)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而對合理委付者而言,推定全損需要經(jīng)過保險人核查后才能認定。
2. 部分損失
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部分損失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損是指在海洋運輸途中發(fā)生緊急危難,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采取合理救難措施所造成的直接犧牲和費用。在船舶發(fā)生共同海損后,凡是屬于共同海損范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以通過共同海損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jù)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復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
(2)單獨海損(ParticularAverage)。單獨海損是指貨物因被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遭致部分毀損、滅失或一部分無法恢復原狀的部分損失,不屬于共同海損且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
三、費用
貨物運輸保險的理賠包括貨損和費用。而一般所稱費用,包括損害防止費用、施救費用、單獨費用及額外費用等。
1. 損害防止費用
損害防止費用(Sue & Labour Charges)是指在承保的危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或受讓人,對保險標的物進行防御以防止或減輕標的物的損害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而且不論此項意圖成功與否,都不影響其在保險單上的權益,保險人應當依據(jù)保險金額比例支付此項費用。如果所發(fā)生的損害,并非由于保險單所承保的風險所致,那么其損害防止費用不得向保險人索償。
2. 施救費用
施救費用(Salvage Changes)是指由無契約或正式職責關系的第三者,自愿(Voluntary)并因拯救或減輕海難中保險標的物所支付的報酬。保險人所支付此項費用與貨損的賠償金額的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約定的保險金額。
3. 單獨費用
單獨費用(ParticularCharges)是指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因遭遇海難而發(fā)生在中途或避難港的卸貨、重裝、倉儲、保管、轉讓或運回保單所記載最終目的地所需的費用。該項費用加上貨損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約定的保險金額。
4. 額外費用
額外費用(Extra Charges)是指對貨物損害的勘查、公證或拍賣等費用。此項費用是從屬費用,只有在被保險人的索賠成立,保險人才負責此類費用的賠償。
四、保險范圍
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的損害及費用如上所述,但這些損害及費用應賠付的范圍和程度,需要視保險合同中的條件而定。
1982年1月1日倫敦保險市場推出有關貨物保險的協(xié)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ICC)根據(jù)承保范圍不同分A條款、B條款及C條款,另外加上兵險條款(WarClause)及罷工險條款(Strikes Clauses),被各國相繼采用。
1. 承保范圍
(1)協(xié)會貨物A條款
1)危險條款。除不保事項外,承保被保險標的物一切滅失或損毀的危險。
2)共同海損條款。除不保事項外,承保依據(jù)運送契約及有關適用法律與慣例所理算或認定的共同海損與施救費用。
3)雙方過失碰撞條款。賠付被保險人在運送契約的“雙方過失碰撞條款”下應負的責任額。
(2)協(xié)會貨物B條款
1)除不保事項外,可合理歸因于下列危險事故引起的被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或毀損:
火災或爆炸。
船舶或駁船的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
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
船舶或駁船或運輸工具與除水以外的外在任何物體的碰撞或觸撞。
在避難港的卸貨。
地震火山爆發(fā)或雷閃。
2)因下列危險事故引起被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或毀損:
共同海損的犧牲。
投棄或波浪掃落。
海水、湖水或河水侵入船舶、駁船、封閉式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箱或儲貨處所。
3)任何一件貨物在裝卸船舶或駁船時因落;虻袈湓斐傻恼䴗缡А
4)共同海損條款。承保依據(jù)運送契約及有關適用法律與慣例所理算或認定的共同海損與施救費用,且其發(fā)生是為了避免或有關避免除外不保第1~11項或其他條款除外的任何原因所致的損失。
5)雙方過失碰撞條款。賠付被保險人在運送契約的“雙方過失碰撞條款”下所應負的責任額。
(3)協(xié)會貨物C條款
1)除不保事項外,可以合理歸因于下列危險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或毀損:
火災或爆炸。
船舶或駁船的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
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
船舶或駁船或運輸工具與除水以外的外在任何物體的碰撞或觸撞。
在避難港的卸貨。
2)因下列危險事故引起被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或毀損:
共同海損的犧牲。
投棄。
3)共同海損條款。除不保事項外,承保依據(jù)運送合同及有關適用法律與慣例所理算或認定的共同海損與施救費用。
4)雙方過失碰撞條款。賠付被保險人在運送契約的“雙方過失碰撞條款”下所應負的責任額。
(4)協(xié)會貨物保險兵險條款
1)除不保事項外,可合理歸因于下列危險事故引起的被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或毀損:
因戰(zhàn)爭、內戰(zhàn)、叛亂顛覆,或其引起的內爭,或任何由于交戰(zhàn)或對抗交戰(zhàn)國武力的敵對行為。
因捕獲、扣押、拘留禁止或扣留,本條款第1款承保危險的引起者,以及因上述危險或任何上述危險企圖威脅的結果。
遺棄的水雷、魚類、炸彈或其他遺棄的戰(zhàn)爭武器。
2)共同海損條款。承保依據(jù)運送契約及有關適用法律與實務慣例所理算或認定的共同海損與施救費用,而其發(fā)生是為了避免或有關避免在本(兵險)條款下承保的損失。
(5)協(xié)會貨物保險罷工條款
1)除不保事項外,可合理歸因于下列危險事故引起的被保險標的物滅失或毀損:
因參與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人員引起者。
因任何恐怖主義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引起者。
2)共同海損條款。承保依照運送契約及有關適用法律與實務慣例所理算或認定的共同海損與施救費用,而其發(fā)生是為了避免或有關避免在本(罷工險)條款下承保的損失。
2. 不保事項
海上貨物運送保險不承保下列各項損失或費用:
(1) 歸責于被保險人的故意過失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2) 被保險標的物的正常滲漏,正常失量,或正常耗損。
(3) 被保險標的物的不良或不當包裝、配制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4) 被保險標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本質引起的損害及費用。
(5) 主要因為延遲所引起的損害或費用,包括由承保的危險引起的延遲在內。(依據(jù)共同海損條款可以予以賠付的費用不在此限)
(6) 由于船舶的船主、經(jīng)理人、租船人或運送人的破產(chǎn)或債務積欠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7)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武器或類似武器而引起的被保險標的物的損害或費用。
(8) 不適航及不適運。因載運船舶或駁船的不適航,及因載運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或貨箱的不適合安全運送引起被保險標的物的損害或費用,而此種不適航或不適運在被保險標的物裝載時被保險人或其雇用人已知情。
(9) 因戰(zhàn)爭、內戰(zhàn)、敵對行為、捕獲、扣押、遺棄的魚類、水雷等所致。(可以另外加保兵險)
(10) 罷工暴動。(可以另外加保罷工險)
(11) 因任何人員的不法行為造成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或部分蓄意性的損害或費用。(本項A款已承保;但B或C款可另外加保)
兵險條款不保事項除上述(1)~(8)項外再增加:
(12) 任何由于航程中止引起的損失。
罷工險條款不保事項除(1)~(9)項及(12)項外再增加:
(13)因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引起的任何情況的工人缺勤、缺乏或抵制導致的損害或費用。
其中,上述(1)~(10)項為A、B、C條款共同不保事項;(11)項為B及C條款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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