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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設立分析
十年以前制定的公司法和現(xiàn)在對于市場經濟并不相符合,在市場經濟中自由和監(jiān)管是相適應的.但是監(jiān)管和行政干預限制了經濟發(fā)展.在實際公司設立中,單個股東所自由出資的形式在中國現(xiàn)有法典中并不能認為是法人.而只能認定其為個體工商戶或是個體工商企業(yè),一般雇主和企業(yè)的區(qū)分在民法上區(qū)別是雇傭工人的多少,一般個體戶是7人左右,而明顯超過這個數(shù)量的雇工,則認定為個體企業(yè).但是企業(yè)在中國并不能具有法人的資格.
一人公司設立的本意,在于對于出資形式的自由確立.這個是對于公司法當中對于資本三確定同一形式上的改革,為此很多專家都呼吁對于一人公司設立加以確認.同時,一人公司的確立也代表著一人出資成立的合法性.而一人公司最大特點就是兩權并不分離,其只是運營權和所有權相重合的公司制度.
一人公司的人格權的確立
公司和企業(yè)都具有一定的社團性質,社團其中文解釋是集合性組織,其因為集合性.因此公司其本義應是一種集合性質的社團,但是一人公司是否具有其公司的人格?這就是我們遇到的問題.至今對于一人公司的設立,多數(shù)國家都表示寬容態(tài)度,臺灣公司法和日本商法中都規(guī)定一人公司的特殊規(guī)定.其主要認為有兩種學說:
1,是潛在社團學說,就是指一人公司也可能成為二人以上集合性社團.其并不一定需要在設立時具有社團本身性質.做為潛在的社團其具有吸引其他投資人的外觀,那么一人公司也就可能成為有效的社團性質的公司.
2,復數(shù)性質股份公司說,這種學說較為合適解說我國國有獨資企業(yè)的設立問題.在歐洲較多國家都保留一人獨資公司,其保護的是家族中的特殊技術.其股份是多重的,也是復合的,并不是簡單一人單個.為此對于這種股份就代表了多重性質,其本身就是出資人就是復合性的.那么,其就具有社團性質.國有獨資企業(yè)也可按照這個說法解釋.
那么一人公司也代表著設立公司自由標志,其本身就是一種進步和吸收.為此一人公司的社團性質并不能阻礙一人公司的設立和確立其法律地位.
一人公司的設立嚴格規(guī)制
一人公司在公司法草案當中設立較為嚴格,這個是其他國家或是地區(qū)公司法中沒有涉及的.在草案當中規(guī)定一人公司其出資必須一次性完成,其必須符合原有資本確定原則.同時一個自然只能設立一人公司.這些內容可以詳見公司法草案關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規(guī)定.
在對于一人公司的嚴格設立是因為對于一人公司特殊性,其不能確定一人的信用基礎是否可以大于二人信用基礎.且現(xiàn)有中國公司法確立資合為主,并沒有設立人合制度.讓市場選擇和市場融合人合的狀態(tài),被不備廣大學者和實踐者所接受.在這種選擇中,一人公司設立結合狀態(tài):半自由設立區(qū)別于原有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提高一人公司設立標準,加強外部對其信用程度.
對于投資設立上,一人公司的投資是極大限制的.一人只能投資一個公司,其實也就禁止其對于個人投資轉移,也遏制了對于公司制度濫用和對于責任的規(guī)避.一人公司本身不具有現(xiàn)有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特點,其真實含義就在于一人對于財產所有權處分和收益.因此一人公司被認為是跟不上時代潮流產物.但是1925年列支敦士頓公司法允許一人公司設立,而其他各國也就紛紛對于一人公司的寬容態(tài)度,其是對于資本運行多樣化一種選擇.但是一人公司在對外責任和形式上都應和一般普通公司有所區(qū)分.那么就有新的有效制度遏止一人公司濫用.
在中國建立有效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就變得極其重要,這點清華大學朱慈蘊教授特別指出對于一人公司設立并不能說破壞現(xiàn)有公司制度,但是如何防止一人公司濫用,才是一人公司制度重大問題.在新的公司法草案當中,一人公司實質上只有一個股東和董事,所以其內部并不會產生沖突,在其外部需要嚴格規(guī)定.對于一人公司的會計和審計制度要嚴格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而一人公司其在運營過程中必須事先聲明其為一人公司.那么一人公司發(fā)生侵權或是債務的時則需要承擔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同樣義務.[Page]
還有一個有趣的問題無限責任公司和一人公司是否應該重合?這里我想現(xiàn)有草案中并沒有設立相關無限責任公司章節(jié),但是未來在修改合伙企業(yè)法中肯定會有所體現(xiàn)尤其是對于人合資合企業(yè)的如何做出判斷,還有有限合伙形式確立.這些有待于我們對于合伙企業(yè)法進一步改造.
一人公司積極意義
一人公司毫無疑問極大促進了資本流通,其根本是促進社會內基本運行和流轉.因此很多人認為一人公司建立肯定會極大的刺激中國資本運營市場.但是如何建立個人的信用市場和個人信證的立法都是中國立法上的缺失,一人公司建立后是對于中國個人信用或是市場信用具有有效建設作用,或是只能起到阻礙市場信用體系完整形成;我們并不能預測.有位律師曾經有那么一個觀點,對于一人公司其實并不比兩人公司危險,因為對于債權人至少可以清楚分清楚債務人到底是誰,應該向誰索取債務.可想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并不占少數(shù).
但是從一人公司積極意義上來說,一人公司至少擺脫以前事實上一人公司和夫妻公司模式,同時也為國有企業(yè)改革作出一定積極貢獻,那么其必然可以對于市場經濟和市場運營產生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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