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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問題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于2007年開始實施,F就車船稅政策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問:《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1951年原政務院發(fā)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國務院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使用稅。按有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仍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
以上兩個稅種自開征以來,在組織地方財政收入,調節(jié)和促進經濟發(fā)展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上述兩個條例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內外兩個稅種,不符合稅政統(tǒng)一、簡化稅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稅源監(jiān)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已有55年沒有調整,車船使用稅稅額是按照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稅額標準制定的,也有20年沒有調整,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物價指數的上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兩個稅種的稅額標準已明顯偏低。
基于以上情況,為了進一步完善地方稅制,國務院決定對《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進行合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稅以取代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
問:《條例》與《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相比有什么變化?
答:《條例》立足現實,著眼長遠,針對車船使用(牌照)稅存在的問題,在適用范圍和稅收性質、稅目稅額、減免稅范圍和征管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兩個稅種。為統(tǒng)一稅政、簡化稅制,《條例》將現行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為車船稅,統(tǒng)一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同時,《條例》將納稅人由現行的“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改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這樣規(guī)定,既有利于實際執(zhí)行中界定納稅人,同時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財產稅體系,為地方財政建立一個穩(wěn)定的稅收來源。
二是適當調整了稅目分類和稅額標準!稐l例》將車輛、船舶稅額表合并為《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將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合并為一類,將不同噸位的機動船合并為一類!稐l例》沒有對車船的稅目進行分類,而是授權財政部、稅務總局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guī)定的稅目范圍內具體明確,以便將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制定具體稅目分類及稅額或者稅額幅度時,可以綜合考慮車船稅的性質和節(jié)能環(huán)保等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礎上,考慮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fā)展比較迅速,居民收入水平和物價水平都有了較大提高,以及目前各地實際執(zhí)行情況等因素,對車船的年稅額標準做了適當調整。
三是對車船稅的減免項目進行了調整?紤]到公平稅負、拓寬稅基的原則要求,《條例》一方面取消了對經營性車船(如港作車船、工程船)、財政負擔其經費的單位(如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自用車船免稅的規(guī)定,取消了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由省級人民政府予以定期減免稅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為了保護環(huán)境,照顧低收入群體,落實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精神,《條例》將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和捕撈、養(yǎng)殖漁船列入免稅范圍,并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城鄉(xiāng)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四是加大了稅收監(jiān)管的力度!稐l例》規(guī)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這一規(guī)定,可有效堵塞機動車車船稅的征管漏洞,提高稅源控管的水平。
問:哪些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車船稅?
答:根據《條例》規(guī)定,車船稅的納稅人是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中外各類企業(yè)。個人是指我國境內的居民和外籍個人。同時,《條例》規(guī)定,應稅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由使用人代繳。
問:哪些車船需要繳納車船稅?
答:車船稅的征稅對象是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yè)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具體可分為車輛和船舶兩大類。其中,車輛為機動車,包括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摩托車、專項作業(yè)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船舶為機動船和非機動駁船。
問:載客汽車車船稅的應納稅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載客汽車,劃分為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小型客車和微型客車4個子稅目。大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每輛每年540元;中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載客汽車,每輛每年450元;小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每輛每年360元;微型客車是指發(fā)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每輛每年240元。
問:載貨汽車、摩托車等車船稅的應納稅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按自重(整備質量)每噸每年80元。摩托車每輛每年60元。
問:船舶車船稅的應納稅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船舶,具體適用稅額為:
(一)凈噸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噸的,每噸3元;
(二)凈噸位201噸至2000噸的,每噸4元;
(三)凈噸位2001噸至10000噸的,每噸5元;
(四)凈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的,每噸6元。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問:車船稅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保險機構所在地。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可以自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具體方式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2007年的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各保險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起代收代繳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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