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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電車難題:析反思生命的價值和意義
論文摘要:本文提出在我們做選擇時,我們總是要去權衡選擇的利益與損害,而且我們只有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來判斷我們的選擇利弊性,我們方能夠達到作為一個社會人,為一個社會的進展而做出付出。生命的價值與意義,被社會以冠以,被社會以認定。
論文關鍵詞:社會共同體 功利主義 人性 道德
在社會的發(fā)展歷程中,從原始狀態(tài)到如今社會共同體的產(chǎn)生過程中,一切進展的元素和舉動無不是為了保護整個人類物種的延續(xù)。幾萬年前,沒有人類的出現(xiàn)時,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擁有的只是力量上的區(qū)別和約束,也許氣候原因,也許社會的規(guī)律,地球的生物狀態(tài)發(fā)生了一次轉換,物種的消失,新物種的產(chǎn)生。如今的生物狀態(tài)中,是人類掌控了整個地球發(fā)展,而我們所制定的一切法制規(guī)范,倫理道德,無不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抑或是人的生存。生命是蛋白體的存在形式,這個存在形式的基本因素在于和它周圍外部自然界不斷地新陳代謝,而且這種新陳代謝一旦停止,生命就隨之停止,結果便是蛋白質的分解。通過恩格斯的生命定義中,生命的概念是如此沒有人性化抑或是倫理道德上的意味。而生命的價值的產(chǎn)生只是由于我們所處的社會所賦予的。對于生命的價值與意義的反思,不該是一個個體的角度來度量,它所站立的角度是你所處的社會狀態(tài)。我們所賦予生命的價值和意義是整個社會公約所賦予的,你被他人無故謀殺,殺人者需要負應有的責,是法律所規(guī)范的,是倫理所倡導的。而法律與倫理的產(chǎn)生,或說是它的規(guī)范作用,也都是人們對于這個社會的認可程度,也就是人們對于社會公約的遵守,對于公意的遵從。
在電車司機的選擇中,原有的軌道上五個人的生命價值與另一條軌道上一個人的生命,我們該如何定義其價值的區(qū)別。我們可以提出幾個這樣的假設:
1.假如這六個人都是修軌道的普通工人,家庭情況一樣,為社會做出的貢獻一樣,但是我們若選擇殺死五個人,社會上會有五個家庭因此而破滅,若我們選擇殺死一個人,所造成的是一個家庭的傷痛,從人性,社會倫理道德的意義上我們會選哪個相信是一目了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在合法利益面臨不犧牲另外一種利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時,犧牲較小利益以保全較大利益的情形叫做緊急避險。在整個社會的角度上來考慮,傷害一個人的利益會大大小于傷害同等五個人的。在當時情況下,司機若選擇傷害一個人也是合法的。在功利主義者看來,我們所追求的是社會的利益最大化。在邊沁的功利主義論中,是圍繞“苦”與“樂”的分析展開的。所謂“樂”,就是幸福(功利)。凡是能減輕痛苦、增加快樂者,在道德上就是善的,在政治上就是優(yōu)越,在法律上就是權利。從這種道德原則出發(fā),邊沁主張立法應以增進人類的幸福快樂為目的,追求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福。在社會利益的規(guī)范中,我們該從何選擇會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2.假如在原有軌道上的五個人是五個十惡不赦的罪犯,殺人犯,縱火犯等幾位犯有死刑的罪犯,另外一條軌道上是我們的國家元首,在此種情況之下,我們該如何抉擇元首先生的生命價值與五個罪犯的生命價值。相信大部分的人會選擇犧牲五個人的生命,為什么呢?在判斷生命的價值和意義上時,我不得不強調的是我們所站在的是一個社會整體性的角度上。生命的價值不單單是少數(shù)人對多數(shù)人上的區(qū)別,除此之外,還有其個人存在對集體存在的利益性,若你選擇犧牲元首先生,也許在此案件中,你犧牲的是一個人的生命換回來的是五個人的生命,但是之后造成的是一系列的社會動亂,所造成的社會傷害遠遠大于你保存下來的五個罪犯的利益。在此種“苦”大于“樂”的情形中,我們也許心中早有一個答案。不過也許值得我們反思的是,在法制上,我們該如何評價二者的社會利益區(qū)別性?是不是屬于緊急避險呢?在我們的民主觀念中,我們提倡人人平等,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可以規(guī)定有各種特權,但是它卻決不能指名把特權賦予某一個人。我們該如何做選擇?
3.假設電車開始駛得軌道上只有一個人,這個人是我們的國家元首,在另外一條軌道上是五個普通的電車工人,此時我們又該如何抉擇?我們是該從我們的國家元首身上碾過,還是轉動方向盤向我們的五個普通電車工人?假設2和假設3有個共同之處,就是我們在判斷少數(shù)人與多數(shù)人的生命價值,重要領導與普通民眾的生命價值時,我們該如何選擇。若我們套用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相信大部分人會選擇讓我們的元首活下來,因為他所帶來的社會價值性相對五個公民的價值性來說會大些,這里面所涉及到的生命價值已經(jīng)不是公民個體而論,它所牽連得更是一種社會連帶意義上的價值,作為一個社會整體,我們該如何權衡兩種價值,若大部分人的意思表示代表公意的話,我們是不是該遵循公意?為了不使社會公約不至于成為一紙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著這樣一種規(guī)定——唯有這一規(guī)定才能使得其他規(guī)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在假設2和假設3的選擇中,若大部分選擇保存元首的生命,我們是不是該遵從公意,我們是不是該迫使那小部分人歸順大家的意思表示,抑或是置之不理。這會是我們所說的“多數(shù)人的暴政”嗎?我們是不是太不考慮少部分人的利益?太不考慮死者家庭的利益?也許這部分死者還會被冠以民族英雄的稱號,當我們面對抉擇時,我們是該從何利益角度出發(fā),該遵從何種社會規(guī)則?我們現(xiàn)在回到我們最初的起點來看看,我們所探討的生命的價值與意義是被我們如今所生活的社會所冠以的,也許我們現(xiàn)在看看我們的社會形成過程,這才是我們?yōu)槭裁凑f生命的價值和意義是被社會狀態(tài)所附加的。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詳細地探討了一個社會體系的形成。在文中,歸根結底,我們社會的形成是從一個社會公約開始,而這個社會公約的產(chǎn)生是從眾意到公意的一種進化,社會公約的形成是公意的結果。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句話的幾個關鍵詞為:個人,共同體,公意。在公意的指導下,我們個人所持的觀點利益是共同體的觀點利益,共同體的觀點利益代表著我們個人的利益。只有在這種狀態(tài)下,我們的社會公約才有其約束力,而我們的社會才有形成的基礎。我們在探討這個觀點時,我們不禁應該要問下我們的這個共同體是如何形成的?簡單地說,這個共同體是在大部分人有著共同的利益追求,或者是大家有著共同的認識,只有在這個共同體中,我們個人的利益才能夠得到保護,也正是這種意識,讓個體形成了共同體。共同體的形成必須取決于所有人或說是大部分人的意思表示,少數(shù)人要么被歸訓,要么別去觸犯公意。公意的形成是法律的形成的基礎。我們現(xiàn)在回到我們剛剛探討地假設2和假設3中來,如今時代,在此兩種情況中,社會人民的大部分選擇會選擇留下元首的生命,因為這樣才是對社會利益最大化以及社會延續(xù)的一個保障。其合法性的探討也許也該從其社會影響而談。抑或我們問一個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它一定是一個不合理不合情的行為嗎?顯然答案是否定的。在考慮其選擇的正確與否時,我們也許該相對性的看,在被大眾所認可以及符合社會利益發(fā)展時,其選擇作為一個大集體來說,它是正確的;但若是我們縮小考慮范圍,將期限定為幾個小家庭時,也許答案又不一樣,但是處于社會中的我們,作為一個社會人,我們更多地是考慮整體的利益和整體的發(fā)展。
4.若在原來的軌道上是五個普通的電車工人,在另外一條的軌道上是與電車工人地位差不多的自己的某一位親人,若從社會利益的最大化來說,我們該選的是轉動方向盤,若我們從自己對家庭的責任感考慮時,我們也許會選擇繼續(xù)前行,選擇的對與錯也是相對性的,你做每一個選擇時,總會受到對與錯的煎熬,無疑是給自己一個“苦”與“樂”的對比,在你做這個決定時,你能夠給自己一個利益最大化的結果。而這是對自己內心的審問,當這個事件被放在社會的角度上時,我們應該判定的是社會的利益會大于個人的利益。這也是法律所該判定,社會所該選擇的。
在我們探討生命的價值與意義時,我們在整個社會的發(fā)展長河中,永遠都應該是以社會的利益為重,因為這是社會存續(xù)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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