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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言語行為理論的誕生和發(fā)展-從奧斯汀到塞爾

時間:2024-05-28 16:21:59 語言文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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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言語行為理論的誕生和發(fā)展-從奧斯汀到塞爾

    論文關鍵詞:施為句 陳述句 言外行為 言語行為的分類 間接言語行為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闡述了“言”與“行”之間的關系。本文回顧了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和發(fā)展,涵蓋了奧斯汀的施為句和陳述句理論,塞爾對奧斯汀言外行為理論的批判與發(fā)展,塞爾對奧斯汀言語行為分類的修正與發(fā)展,以及塞爾提出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一、施為句與陳述句

    奧斯汀的研究屬于分析中的日常哲學派,認為人們日常用的自然語言是很完善的,通過對日常語言的仔細分析,可以解釋許多概念模糊的語言現象。與執(zhí)著于傳統(tǒng)哲學中真假值問題的實證主義不同,奧斯汀認為很多句子拋開真假值的問題,在現實中也很有意義。奧斯汀通過對施為句的研究,拉開了反對傳統(tǒng)哲學的帷幕。

    奧斯汀對施為句的研究是從“許諾”開始的。他注意到,當人們說“I   promise”的時候,雖然和其他的說話行為一樣,發(fā)出聲音并使聽話者聽懂了意思,但實際上完成了另一個動作一“許諾”。他把‘`I  promise”以及類似的詞語歸人“程式用語”的范疇m。比如,當一個未婚男子與一個未婚女人在一起,在沒有違反任何禁忌的情況下,面對神甫說出“Ido"時,這對男女就結成了夫婦;當你擁有某樣東西的時候,說“I  give",你就把這東西給了別人;當你掌握權力的時候,你說“I   order",你就發(fā)布了一個命令。

    在1955年,奧斯汀受邀到哈佛做講座時,用“施為句”這個概念取代了“程式用語”,并提出了其對立體一一“陳述句”。他這樣概括施為句:它們不“描述”或“報道”或斷言任何東西,不存在真假;說出這樣的一句話,就是實施一種行為,或實施了一種行為的一部分日。他列舉了三個施為句的例子:(1)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2)I give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   (3)I  bet  you  six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而那些起“描述”、“報道”或斷言作用的,有真假值的句子為陳述句。奧斯汀進一步依據“有無施為動詞”劃分出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含有像"promise" , "warn”或“deny”這樣的“施為動詞”的施為句叫做顯性施為句,否則就是隱性施為句。

    奧斯汀還分析了施為句完成施事作用所必要的一些條件,包括:合適的程序、人員、場合以及有關人員的思想狀態(tài)例(1)必須是個命名儀式‘程序),由英國女王(人員)向公眾(場合)宣布。

    但隨著研究的深人,他發(fā)現,施為句和陳述句間還是難以區(qū)分的,每一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于是他放棄了對施為句和陳述句的區(qū)分,提出了一個內涵更廣闊的理論—“施事行為理論”。

    二、施事行為理論

    奧斯汀認為當一個人說話的時候,他實際上同時完成了三種行為:說話行為、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說話行為是指移動發(fā)音器官,發(fā)出語音,按照規(guī)則將這些語音排成合格的詞或句子。說出的內容對說話者而言是有意義的,對聽話者而言是可以理解的。比如,A對B說:Shoot  the  snake.B聽懂了這句話,也知道A指的是哪條蛇。施事行為指的是說話人要藉由此話達到的目的,比如“Shoot the snake.”是A對B發(fā)出的一個命令或一個建議。奧斯汀稱此行為為“語力”,是施事行為理論的核心。取效行為指說話的后果。例如,A說了“Shoot the snake.”后,B把蛇打死。

    “語力”的提出是為了區(qū)別施事行為與說話行為。奧斯汀將說話行為又細分為“發(fā)聲行為”、“發(fā)音行為”和“表意行為”。說出一句話先要發(fā)出聲音(即發(fā)聲行為);但不是發(fā)出任何聲音都行,必須是屬于某語言的音(即發(fā)音行為),音又必須有義(即表意行為)。這樣一來,言語行為就完成了,它的意義就是話面意義。但他的區(qū)分仍顯混亂,因為有時候意義等于語力,如,"I  apologize"。很多時候,意義雖然限制語力,卻不會窮盡語力。

    奧斯汀的學生塞爾對老師的劃分提出了質疑。他認為“表意行為”實際上與施事行為重疊。能用作表意行為的動詞都可以做施事行為的動詞(3}。因此,塞爾把說話行為拆成“發(fā)話行為”和“命題行為”,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不變。其中,發(fā)話行為統(tǒng)一了奧斯汀的發(fā)聲和發(fā)音行為;命題部分包括指稱和陳述,是不等同于語力的,如:(4)Sam smokeshabitually. (5) Dose Sam smoke habitually? (6) Sam, smokehabitually! (7) Would that Sam smoke habitually.這四句的命題是相同的:Sam(指稱),smoke(陳述);但語力卻分別是“陳述”、“提問”、“要求”和“祝愿”。

    塞爾(s1結了奧斯汀劃分法的不足:混淆了施為動詞和施事行為;并非所有動詞都是施為動詞;三部分劃分法存在著重疊;每一類中的內容紛繁混亂;許多動詞都不滿足歸類的定義;劃分缺乏統(tǒng)一的標準。

    三、言語行為的分類

    塞爾在對言語行為重新分類時確立了分類標準。他認為任何言語行為都有命題內容和語力,要分類先要分清二者的區(qū)別。他擬定了作為決定和劃分言語行為基本要素的十二個方面:施事行為目的的不同;言詞與世界間的適切方向不同;所表達的狀態(tài)的不同;追求施事行為目的的迫切程度;說話者與聽話者的身份地位與語力之間關系的不同;施事行為與說話者和聽話者的利害關系的不同;實施話語與語篇之間關系的不同;語力顯示項決定命題內容的程度的不同;必須通過話語來完成與不必通過話語來完成的施事行為間的不同;實施是需要以外的規(guī)約與不需要語言外的社會規(guī)約的施事行為間的不同;有施為句與沒有施為句來做某一施事行為的不同;實施施事行為風格的不同。

    其中,只有三條是主要的原則與參照,即:施事行為的目的;言詞與世界之間的適切方向;所表達的心理狀態(tài)。此三條連同命題行為中的命題內容,建構出了塞爾對施事行為劃分的標準,即現在所說的要完成施事行為所必需的四條合適條件:基本條件(}語的目的)、真誠條件(表達的心理狀態(tài))、先決條件(言詞與世界間的適切方向)和命題條件喻題內容)。塞爾在此基礎上將施事行為分為五類嘰

    四、間接宮語行為

    生活中,為了使表達更婉轉、更禮貌,人們有時用多句言語表達一個言語行為。例如:It's getting cold here.(--言多行,先表達出感覺,再暗示聽話者關門或關窗)。塞爾經過研究,在1975年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語力不等于字面意思,一種主要的施事行為(即語力)通過另一種次要的施事行為(即字面意思)間接實施,這種言語行為可稱為間接言語行為。

    言語行為理論是從土壤中綻放出的語言學奇葩。上世紀50年代,奧斯汀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他提供的言語與行為間的關系為語言學中“意義”甚至“語境”的發(fā)展開啟了一扇新的窗口。塞爾又將其觀點更進一步發(fā)展,理清了命題的內容與施事行為的關系,樹立了明確的言語行為分類與描述標準;還擴展出更符合現實的間接言語行為。而今,言語行為理論已經浸透了多個語言學領域,包括語用學、第二習得和教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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