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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中所見“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稱的涵義試析—
文物出版社于1999年9月出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釋文(以下簡稱釋文),在其《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及《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題》中,對《吏民田家莂》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一些名詞,已經(jīng)作了扼要的解釋。但是,也有個別欠周詳之處,如謂“馀力田,大概是田家‘行有馀力’而自行開墾的荒地”,頗有望文生義之嫌;又曰:“單有一種‘火種田’,亦稱‘二年常限’,如4.201、4.202簡,熟田畝收四斗五升六合,與馀力田同;其他布、錢也一樣;旱田征收布、錢標準亦同‘馀力田’,究竟屬于什么性質(zhì)不很清楚”;又如“常限”田的“常限”一詞的涵義,《解題》云:“所謂‘常限田’非指擁有固定的田畝數(shù),或僅為限額而已”,至于是什么限額,并不明確。鑒于這些名稱在《吏民田家莂》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而且關(guān)系到對簡文涵義的理解,故擬略作剖析,以就教于整理釋文的諸位先生!一、關(guān)于《吏民田家莂》
關(guān)于“莂”的涵義,釋文整理者在《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發(fā)掘報告》及《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中已作詳細說明,此不重述。此只就“吏民”與“田家”略作說明。
按“吏民”一詞,屢見于《漢書》。如《漢書·武帝紀》元光五年八月詔,有“征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圣之術(shù)者”語;同書元光六年冬,有“匈奴入上谷,殺略吏民”語;同書太始元年春正月,有“徙郡國吏民豪桀于茂陵、云陵”語;《漢書·成帝紀》河平元年條,有“賜天下吏民爵”語;同書成帝永始二年二月詔,有“吏民以收養(yǎng)貧民”語;《漢書·哀帝記》綏和二年下詔“限民名田”時,有“關(guān)內(nèi)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語。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這些“吏民”,都是泛指一般官吏和百姓中的富有者而言,故《吏民田家莂》中之“吏民”與漢代”文獻中的“吏民”不同。據(jù)二千多份券書所載,“吏民”都是國有土地的租佃者;按租佃者身份的不同,有“男子”、“大女”、“復民”,明顯屬于“民”;有“州吏”、“郡吏”、“縣吏”及“軍吏”,明顯屬于“吏”。則此處之“吏民”,實為“吏”和“民”的合稱,亦即“吏戶”與“民戶”的綜稱。至于“田家”,本為務農(nóng)者之意,因“田”與“佃”字通用,結(jié)合到券書中所列諸人都是“佃田”者的事實,故“田家”實為“佃家”的同義語。合而言之,所謂《吏民田家莂》,就是吏戶和民戶租佃土地和繳納租稅的券書。
二、關(guān)于“馀力田”
“馀力田”一詞,在我國現(xiàn)存古代文獻中找不到任何依據(jù),因此,我們只能從《吏民田家莂》諸簡的內(nèi)容中來認識其特征。質(zhì)言之,“馀力田”約有如下特征:
第一,“馀力田”是包含在佃田者所佃田畝總數(shù)之內(nèi)而又不在所佃“二年常限”田之中的田地。例如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4.238簡云:
“何丘男子史耶,佃田卌町,凡九十畝,其五十畝二年常限。卌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畝,畝收米一斛二斗;畝收布二尺。其卌畝馀力田,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為米十八斛二斗四升;畝收布二尺。其為米卅斛二斗四升,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付倉吏鄭黑!保ㄏ聞h,引文著重號為引者所加,下同)
其4.386簡文云:
“湛上丘男子區(qū)懷(?),佃田十五處,合八十六畝,其十一畝二年常限。其七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畝,畝收米一斛二斗,合四斛八斗;畝收布二尺。其七十五畝馀力田,其廿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十五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畝收布二尺!保ㄏ聞h)
這是從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里記有“馀力田”的六十多份券書中任意挑選出來的兩枚簡的簡文。簡文中提到的“馀力田”,都是在“男子史耶”與“男子區(qū)懷(?)”所佃田畝總數(shù)之內(nèi),但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其它有關(guān)“馀力田”的簡文都如此。再以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簡文為例。其5.67號簡文云:
“上(艸汝)丘男子楊馬,佃田五町,凡六十八畝。其十三畝二年常限。其五畝旱敗不收布。其五畝馀力田,為米二斛。定收八畝,為米九斛六斗!保ㄏ聞h)其5.82號簡文云:
“上俗丘男子何著,佃田十町,凡廿七畝。其廿三畝二年常限。其十四畝旱敗不收布。其四畝馀力田,為米一斛六斗。定收九畝,為米十斛八斗,凡為米十二斛四斗。畝收布二尺!保ㄏ聞h)
這也是從嘉禾五年券書中與馀力田記敘有關(guān)的一百余枚簡文中任意挑出來的。此二簡都證明不同丘的不同人的“馀力田”都在其佃田總數(shù)之內(nèi),而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其它記有“馀力田”的簡文也一樣。由此可見,“馀力田”確是包含在佃田者佃田總量之中而又在其“二年常限”田之外的土地。
第二,“馀力田”的地租率小于“二年常限”田。從上面所舉例證來看,除了能證明佃田者的“馀力田”也屬于“佃田”、只是不在“二年常限”田之內(nèi),還能證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熟田,每畝地租量為米一斛二斗;而“馀力田”中的定收田,每畝地租為米四斗五升六合(嘉禾四年的征收量)或每畝為米四斗(嘉禾五年的征收量),雖然嘉禾四年與五年的“馀力田”田租率不同(其不同的原因另文論述),但其均小于“二年常限”的田租率卻是明顯的。因此,隨著“馀力田”的有無與“馀力田”的多少的不同,就會反映出佃田者獲利的差別來,從而可知“馀力田”是帶有一定優(yōu)惠性的“佃田”(至于誰最受惠,將在另文中論述)。
第三,諸佃戶中,有“馀力田”者是少數(shù),大多數(shù)無“馀力田”。據(jù)我所作不完全統(tǒng)計,嘉禾四年的七百多個佃戶中,只有六十余人有“馀力田”,即擁有“馀力田”者不及總佃戶數(shù)的十分之一。這說明“馀力田”的優(yōu)惠面是很小的,而且主要是優(yōu)惠諸“吏”包括“州吏”、“郡吏”、“縣吏”和“軍吏”,尤以“州吏”比例要大。如嘉禾四年田家莂中州吏凡二十戶,有馀力田者四戶,比例為五分之一。
第四,“馀力田”是“熟田”,其中雖有旱田,但不是荒田。
嘉禾四年券書中的4.172號簡文云:
“平〖田心〗丘男子陳義(?),佃田廿町,凡九十五畝,其三十五畝二年常限。其十六畝旱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九畝,為米廿八斛八斗。畝收布二尺。其六十畝馀力熟田,為米廿七斛三斗六升。畝收布二尺!保ㄏ聞h)
此稱“其六十畝馀力熟田”,明確說明“馀力田”屬于所佃田畝中的“熟田”范疇,不屬于旱田,更不屬于荒田。雖然這樣的簡祗止一枚,而且嘉禾五年券書中不見“馀力熟田”之名,但從按畝收布二尺及按畝收錢七十錢或八十錢的事實來看,也說明“馀力田”屬于“熟田”,因為只有“熟田”才按這個定額收取租稅。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從嘉禾四年、五年諸券書之記有“馀力田”者著眼,雖然絕大多數(shù)“馀力田”都是熟田,但也有個別的“馀力田”中包含有“旱田”與定收熟田之區(qū)分。如“〖亻平〗丘郡吏鄭約,佃田廿五町,凡一頃一十畝。其九十五畝,皆二年常限。其九十三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畝,畝收米一斛二斗,為米二斛四斗。畝收布二尺。其十五畝馀力田,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下刪,4.263)又“〖亻平〗丘男子□□,佃田卅町,凡八十九畝。其六十九畝,皆二年常限。其六十四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畝,畝一斛二斗,為米六斛;畝收布二尺。其廿畝馀力田,其十五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畝”(下刪,4.269)。這里的前一簡,說明“馀力田”十五畝不在常限田九十五畝的旱田九十三畝之列,但屬于總佃田數(shù)一頃一十畝之內(nèi),它的“旱敗不收”,是收成問題,并不說明它全是旱田。后一簡,則明言“廿畝馀力田”中,有十五畝“旱敗不收”,還有五畝為定收熟田。嘉禾五年總?cè)瘯,也有類似簡文,此不悉引。說明“馀力田”雖然絕大多數(shù)為熟田,要按照每畝繳納租米四斗五升六合或四斗;但其中也存在旱敗不收之田與定收田的區(qū)別,同“二年常限”田之區(qū)分為旱敗不收之田與定收田一樣,不能說“馀力田”都是佃田者自己開墾的荒田。有時甚至可以用馀力田取代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如5.194簡、5.197簡及5.337簡所載,均以馀力田數(shù)充常限田中的定收田數(shù),就是例證。因此,不能說馀力田是田家“‘行有馀力’而自行開墾的荒地”。
第五,“馀力田”與“馀力火種田”是有區(qū)別的,“馀力火種田”中的定收熟田所收租米比馀力田中的熟田多“斛加五升”。見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馀力火種田”,一共有五份券書:其一為4.213號簡文所云:“合丘男子烝〖穴艮〗”,“其一頃三畝馀力火種田,其二十五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七十八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卅五斛三斗四升六合”,而且說這是不同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畝收稅米一斛二斗的“租米”;二是4.351號簡文所云:“浸丘男子”,“其七十九畝馀力火種田,旱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三為4.463號簡文所云:“轂丘郡卒潘調(diào)”,“其九十三畝馀力火種田,其五十三畝敗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九斛一斗五升;畝收布二”。四為4.587號簡文所云:“□丘男子鄧承”,“其五十八畝馀力火種田,其十二畝旱,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五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一斛七斗二升六合;畝收布二尺。”五為4.620號簡文云:某丘××,“其卅五畝馀力火種田,旱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從這五份券書的共同點來看,表明“馀力火種田”中的定收熟田,畝收米的數(shù)量較“馀力田”中的定收熟田多“斛加五升”。4.351簡及4.620簡所云雖無“斛加五升”句,都是因為其馀力火種田“旱不收”之故。這種“旱不收”的馀力火種田連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也不納,自然更無“斛加五升”之理。因此,這二簡無“斛加五升”句,并不能否定“馀力火種田”有在“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之外“斛加五升”的共同特點。由此可見,“馀力田”與“馀力火種田”是有區(qū)別的,不能完全等同。
奇怪的是:“馀力火種田”一名,只見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而不見于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其故何在還有待于探討。
綜上所云,可知“馀力田”是田家租佃國有土地中的不屬于“二年常限”田的另一種納租田地,它同“常限”田一樣也有旱田與熟田之分,但主要是熟田,它的地租是低于“二年常限”田畝收米一斛二斗的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的優(yōu)惠田,即使是“斛加五斗”者,也輕于每畝收米一斛二斗。
共2頁: 1 [2] 下一頁 論文出處(作者):
吳簡“戶調(diào)分為九品收物”的借鑒與創(chuàng)新
論《吏民田家莂》的契約與憑證二重性及其意義——讀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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