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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理分析

時間:2024-06-25 14:19:48 金融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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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理分析

內容摘要: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經濟現象更是一種法律過程。本文主要分析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內容及其法律本質,并分析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且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以期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借鑒。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法律制度 立法
  
  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發(fā)展最為迅速的金融創(chuàng)新。事實上,資產證券化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更是一個法律過程?v觀證券化的興起和發(fā)展,各國無不依托于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資產證券化純粹市場經濟行為的本色,使得各國在對它的法律調整上不約而同地呈現出了許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對資產證券化關鍵機制的分析考察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制狀況,從而探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思路。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內容
  
  產生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是發(fā)起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關系。由于發(fā)起人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應收款的權利,這使得發(fā)起人可以將這些應收款加以匯集,得以組成資產池,出售給SPV作為發(fā)行ABS的擔保資產。
  轉讓擬證券化資產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通過發(fā)起人與SPV簽訂應收款出售協議,SPV受讓原始權益人(發(fā)起人)的資產(債權),從而使之與發(fā)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并獲得要求原始債務人直接向其償付債務的權利。不良資產證券化要求該交易應該符合所在國的法律,達到法律上的“真實銷售”要避免法院將其定性為擔保性融資或其他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轉讓形式。至于SPV應向原始權益人(發(fā)起人)支付的資產受讓款項,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資者認繳的購買資產化證券的款項之后,再向原始權益人(發(fā)起人)支付。
  SPV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SPV在運營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的法律關系:SPV與股份受托人簽訂公益信托協議,二者之間產生的公益信托法律關系;SPV與公司服務提供人簽訂的公司服務協議所產生的服務關系。
  資產管理與運營過程中的法律關系。SPV與應收款管理服務人簽訂資產管理服務協議,由資產管理服務人代SPV管理資產包括收取應收款產生的現金流并將其存入專門的銀行帳戶,同時定期向SPV提供報告,說明收入與支出的資金來源、資金余額、違約狀況、費用扣減等管理信息。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是委托代理關系。
  信用增級過程所產生的法律關系。SPV與信用增級機構簽訂信用增級合同或者償付協議,通過此協議明確增級提供人的信用等級、所提供的信用增級方式、幅度、償付條件以及信用增級提供人可以獲得的信用增級費用。信用增級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一般來說是SPV與為其發(fā)行證券所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所產生的擔保關系。
  SPV在發(fā)行證券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SPV作為證券的發(fā)行人與證券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根據證券承銷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同可以分為包銷與代銷。在前者包銷人從發(fā)行人處購買下所有的證券后,承擔全部的銷售風險;而后者代銷人與發(fā)行人之間僅僅是委托代理關系,約定時間內未售出的證券可以再退還給發(fā)行人。同時在證券發(fā)行以后,SPV與證券的投資者間也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本質
  
  作為一項金融創(chuàng)新所具有的優(yōu)越性,證券化的資產在法學本質上是一項債權,債是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的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對人權,性質決定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并獨自承擔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中,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人,一般被稱為發(fā)起人。發(fā)起人是基礎資產的權利人即債權人。發(fā)起人為自身融資的目的,啟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程序,最終實現融資目的。通常,發(fā)起人可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條件的需要融資的法律實體。一般來講,發(fā)起人要保證對應收款具有合法的權利,并保存有較完整的債權債務合同和較詳細的合同履行狀況的資料。債務人是一種統(tǒng)稱,是指那些基于基礎資產需要付費的人。債務人可以是各種信用或者信貸關系的消費者,也可以是某種買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費方。通常,債務人的資信、經營狀況,或者付費的情況,會決定支持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質量。發(fā)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wěn)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發(fā)起人和投資人之間的中介,并由之發(fā)行資產支撐證券的實體),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是由SPV來發(fā)行和償付的,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直接保障著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從經濟上講,經過合理的計算,SPV通過其購買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其發(fā)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運作費用在其成立時也可預算出來。因此,SPV正常運作的風險不大。因此,法律在此主要是要求SPV將其業(yè)務限定于資產證券化這一項,而不能從事其他有風險的業(yè)務。一般而言,SPV在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約、信托的信托契約中有一目標條款對SPV的目標和行為能力進行限制。而且,這一目標條款對外應是公示的。正基于法律上的這一限制,SPV在實際運作中,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與控制都委托他人。
  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原始權益人作為經濟實體也會遭遇破產的風險。這對于SPV的影響主要在于其已轉移給SPV的資產組合是否會被列入原始權益人的破產財產。如果被列入,其將被清算給原始權益人的所有債權人,將導致SPV不能獲得足夠的現金流來償還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從而使證券化的目標落空。原始權益人將資產轉移給SPV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出售和擔保融資。滿足各國法律與會計準則關于“真實出售”(TrueSale)標準要求的出售使資產組合的所有權徹底轉移給SPV,使該項資產能夠從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從而可以實現S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另一種方式,即擔保融資是指原始權益人以資產組合(即抵押擔保債權)為擔保向SPV融資,在原始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原始權益人再向SPV償還借款,SPV再以此向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償付。總體上來講,真實銷售比較擔保融資而言,不僅能改善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而且在破產隔離的實現上也比擔保融資更徹底。
  SPV與其母公司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當SPV不是由政府設立或有政府背景時,還需考慮的一個法律問題在于其設立人或者對其擁有控制權的母公司破產對其產生的影響。為了保障資產證券化項目的運作,要求SPV與其設立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其設立人的破產不能導致SPV被清算。這首先要求SPV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設立人破產時自己不會被法院判決合并清算。這種獨立地位,不僅是形式上的,而且應是實質上的,以免法庭運用“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等各種實質性合并原則將SPV及其資產納入母公司的破產程序之中。   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活動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資產證券化的規(guī)定比較零散,無法勾勒一個清晰的證券化操作流程,必須對現行立法中有利于證券化發(fā)展的規(guī)定加以整合、補充,從而形成一項專門的立法,清晰地界定證券化各個操作階段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SPV是達到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吸引投資者,就是在于圍繞SPV所做的破產隔離設計,因此設立一個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實現的SPV尤為重要,設立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SPV必須獨立于其他金融機構,以避免關聯交易; SPV設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規(guī)范證券化運作并有助于應付危機,也可以降低成本,美國的聯邦國民抵押協會、政府國民抵押協會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就是典型的由政府組建的SPV; SPV有義務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狀況,必要時宣布證券發(fā)行違約并采取保護投資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須是不具有破產資格的機構,以達到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要求。為了避免SPV自身的破產,可以在SPV的章程中對其業(yè)務范圍進行限制,將其業(yè)務僅僅限定在實現資產證券化這一目的,除此之外不得進行其他業(yè)務活動,除了履行證券化目的而發(fā)生的債務外,不得再發(fā)生其他債務,也不得為他方提供擔保,不得利用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其他機構設定抵押、質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擔保;為了最大的與發(fā)起人的破產相隔離,應當賦予SPV獨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實體合并”,即SPV不得為發(fā)起人的附屬機構。
  目前階段構建信托模式的SPV是相對比較適宜的。為了更好實現破產隔離以及基礎資產的管理,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首先,要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受托人即SPV所有,避免被列入發(fā)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內。其次,要從業(yè)務范圍上限制受托人即SPV的信托行為能力范圍,規(guī)定受托人除非是為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得負債;對受托人對于基礎資產的處置也要進行必要的限制,第30條規(guī)定“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托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托機構的指令,將信托財產收益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這條規(guī)定是對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的投資對象作出的限制。再者,針對 《信托法》第17條所列的設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可能被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應當在發(fā)起資產證券化時就對證券化資產的情況了解清楚,為此必須強化有關信息披露規(guī)定,并對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最后,為防止受托財產被強制執(zhí)行,更有效地實現破產隔離,對受托人的誠信義務也應從法律上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具體規(guī)定SPT運作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所需具備的業(yè)務能力、資信等級和風險控制能力等等。
  誠然,采取信托模式的特設機構有其優(yōu)勢,但根據資產證券化發(fā)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現實金融發(fā)展狀況和現有法律框架,如果能對證券化進行專門的立法,并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那么公司制的特殊機構也是可以被采用的。不過由于《公司法》關系到眾多方面,如果僅僅為了迎合資產證券化而對現行《公司法》進行修改,勢必將導致《公司法》規(guī)定對其他方面的不適用,因此不宜進行直接修改,只能對為實施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給予特殊規(guī)定,明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準入條件、行為方式。如前文所述,《公司法》、《證券法》對于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和發(fā)行證券的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對于僅為實現某次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來說似乎有些過于嚴格,因此可以在 《公司法》、《證券法》對以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金等專門規(guī)定較低的標準;而在 SPC的組織結構的設計上,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應該設置一般的公司都應當具備的治理結構,但為了降低運行成本,可以在人數上、機制運行上相對簡化;不過,對比之下,以資產證券化為特殊目的而設立的公司,因為其設立目的就是要達到破產隔離的要求,因此其在財務上要比一般公司制定更為嚴格的制度要求,如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SPC除了資產證券化的目的之外不得有其他目的,其資金流動也僅為實現資產證券化,公司所負債務僅能基于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的債權等等。
  
  參考文獻:
  1.費婷婷.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意義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8
  2.王嵐.資產證券化法律本質探析[J].山東社會科學,2008
  3.陳向陽,趙燕梅.商業(yè)銀行資產證券化分析[J].中國證券期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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