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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間的空白和灰色地帶
摘要:在國際貿易實務活動中,參與貿易活動的主體需要簽訂買賣合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等各類合同。在簽訂這些合同時,參與主體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公約、慣例與規(guī)則。他們所適用的慣例與規(guī)則仍在不斷地完善,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對各方利益產生影響。從運輸與保險兩方面來看,其涉及的主體主要有托運人、承運人、保險公司(保險人)和收貨人。一旦國際貨物運輸中出現風險,買賣雙方有權向承運人、保險公司求得賠償,而各慣例與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承運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所適用的免責條款,都使得買賣雙方遭受一定的損失。而在承運人和保險公司同時免責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尤其是賣方,將得不到任何賠償,會遭受更大的損失。因此,為了盡可能地規(guī)避風險、避免損失,我們需要了解容易出現這種風險的各種情形。本文將以國際貿易運輸過程作為主線來探討可能遇到的空白及灰色地帶。
關鍵詞:運輸;免責條款;保險;空白和灰色地帶
一、概念的提出
空白地帶的概念:在某一航運過程中,由于貨方行為、過失或不可抗力等引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害,既不在承運人的責任范圍,也不在保險人的承保范圍,即承運人與保險公司同時免責,由此賣方或買方將獨自承擔風險、損失和費用,這片空缺被稱為空白地帶。
灰色地帶的概念:在某一航運過程中,由于貨方行為、過失或不可抗力等引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害,屬于承運人的免責事項或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即由承運人、保險公司中的一方負責賠償,被稱為灰色地帶。
二、主要的空白和灰色地帶
(一)運輸前――裝船保函
裝船保函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提供一份書面保證,保證如果承運人給托運人簽發(fā)清潔提單,托運人將會對承運人因此可能承擔的責任進行賠償。它的存在會對保險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首先,保險人并不知道裝船保函是否存在;其次,它的存在說明貨物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前就已存在數量或重量短少、包裝不足或本質缺陷等問題。而貨物的這些狀況屬于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也就是說,托運人即使已經投保,保險人對此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規(guī)則中的相關規(guī)定:《海牙規(guī)則》第三條第8款規(guī)定:“運輸合同中的任何條款、約定或協議,凡是解除承運人或船舶由于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本條規(guī)定的責任與義務,因而引起貨物的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的責任,或以與本規(guī)則類似的規(guī)定來減輕這種責任的,都應該作廢并且無效。”;《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承認裝船保函在承運人和托運人間的效力,但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都不能用裝船保函來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漢堡規(guī)則》承認裝船保函在承運人和托運人間的效力,但對于任何第三方都無效,同時若裝船保函涉及有意欺詐第三方,則保函對于托運人也無效。因此,三規(guī)則中關于裝船保函的規(guī)定都是存在風險的。
因此,托運人存在的可能的空白點就在于:如果托運人向承運人提供保函的事實被保險人發(fā)現,那么保險人就可以以不告知為理由,宣布解除保險合同。既可以不退還保險費,也不需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此時,如果在航運的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屬于承運人的免責事項范圍內,那么托運人不僅得不到承運人的賠償,而且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托運人(被保險人)將可能遭受巨額損失。這就產生了承運人和保險公司均不賠付的空白地帶。
(二)運輸中――管船過失
1、《海牙一維斯比規(guī)則》中承運人的免責
《海牙一維斯比規(guī)則》在承運人免責條款的第一項中規(guī)定:“承運人對于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即承運人對這種過失可以不負責任。可以看出,《海牙一維斯比規(guī)則》的過失責任制是一種不完全的過失責任制。不完全過失責任制不僅損害了貨主的利益,使貨主得不到來自承運人賠償,而且也給海運保險帶來很多問題。
2、不同海運保險條款的不同處理
(1)CIC對管船過失造成的風險的處理
我國現行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在一切險列明的所有承保責任中,沒有對于以下情況的相關賠償責任規(guī)定:因為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對這類風險不予以承保。
(2)ICC對管船過失造成的風險的處理
ICC中的A條款采用“一切風險減去除外責任”的方式。A條款的除外責任主要分為四類:一般除外責任、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戰(zhàn)爭除外責任和罷工除外責任。這些除外責任沒有明確涉及由于管船過失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免責的問題。因此,ICC對于管船過失造成的損失是予以承保的。
(三)放貨時――電放
電放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提交一份保函,并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通過電訊的方式告知他們在卸貨港的代理,當收貨人前來提取貨物時,只需持蓋有收貨人公司章的電放通知單來換取提貨單即可提貨,無需持有正本提單。由于托運人向承運人提交了電放保函,這就表示由電放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后果將全部由托運人承擔,即承運人免責。對于托運人和收貨人來說,這都是一個可能的空白地帶。電放下,托運人(買方)和收貨人(買方)的風險分別如下:
1、賣方的空白地帶
(1)來自買方的風險。在電放時,買方不用正本提單即可提貨。承運人只要根據托運人的要求把貨物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無需關心賣方是否收到貨款。因此,對于托運人來說,如果買方處心積慮詐貨,則可能會財貨兩空,能否收回貨款完全要看買方的商業(yè)信用。
2、買方的空白地帶
(1)買方無提單,無法索賠。在電放的情況下,收貨人不能取得正本提單,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滅失,或者在收到貨物后發(fā)現貨差、貨損,那么收貨人就無法憑借提單向承運人索賠。即使進口方投保,保險公司也會因為沒有正本提單(喪失代位追償權)為由,拒絕賠償。
三、結語
國際貿易實務中存在很多風險。對于貨物買賣雙方來說,雖然很多風險都能根據現有法律、規(guī)則與慣例達到規(guī)避風險的目的。但相關企業(yè)還是要注意國際貿易“空白地帶”和“灰色地帶”可能帶來的巨大損失。一是要有抵御此類風險的資金準備;二是要有危機意識,并做好預防和減少損失的工作。尤其對于數量較大的商品,應提前做好準備。通過了解以上這些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可能出現的空白地帶與灰色地帶,可以提高我們在國際貿易實務活動中的風險防范意識,便于我們進行風險管理。同時,對于我國以后不斷地完善海商法和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法等法律法規(guī)也提供了一定的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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