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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民法上的信用
如何建立起適應市場要求的信用制度,界特別是民商法學界在其中能否有所作為,是時下法學界非常關心的,已成為討論的熱門話題。我以為,弄清楚信用的正確含義,是思考上述兩個題目的條件。本文的任務便是給信用賦予一個確定明確的民商法上的定義。為在民法制度層面上建立信用保障提供基礎。一、從道德上的信用觀說起
所謂信用,按照漢語的通常理解,有兩種含義,其一指的是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如《左傳。宣公十二年》就有“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的句子。其二,信用還可以作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的意思。其中又以第二種理解為最常見。人們?nèi)粘I钌隙嘧鞔私。我們可以仔細其中所包含的意思:首先,它是一種對人的道德操守的評價,它的目標是主觀的。當人們評價某人有信用,指的是該人的道德操守、思想品質(zhì)良好,并不說明其人的經(jīng)濟狀況、地位等非道德狀況。另外,這一評價也許從長遠看可以改善和優(yōu)化當事人的生存條件,但卻不能即時給當事人帶來直接的經(jīng)濟利益,;其次,它指的是一種對社會關系主體的社會整體評價,人作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對他的信用評價,就一般而言總是放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社會整體或謂宏觀上進行評價的,固然這一評價必然需要由各個具體的社會成員作出,但是必須社會成員的評價集合在一起,才構成對一個主體作出是否有信用的一般性結論,即謂取信用者;再次,日常生活中所說的信用,其評價的依據(jù)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也就是說,用來衡量和判定信用的標準是主觀的。盡管這一評價是社會成員的整體性評價,但人們在作出一個人是否有信用的評價時,勢必要有一定的依據(jù)。那么這一依據(jù)是什么呢?我們發(fā)現(xiàn),一般來說,日常生活中評價一個人是否有信用,往往依據(jù)的是當事人在社會生活交往中的種種具體表現(xiàn),人們的行為誠然是客觀的,但人們作出信用評價卻是從其在與被評價對象的交往經(jīng)驗中得出結論。因此我們說,日常生活中的信用評價標準是經(jīng)驗式的,帶有相當濃厚的主觀色彩。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下面的初步結論:人們?nèi)粘I钪欣斫獾男庞,實際上是一種道德層面上的東西。它以深躲在人們內(nèi)心的道德感作為運作的動力,它的維持也由人們的道德***來保障。同時,這一信用觀念固然不給當事人帶來短期內(nèi)的即時收益,但是從長遠來看,取信的人能夠得到人們的尊重,更輕易為人們所接受,交往更輕易,更能得到他人的經(jīng)濟幫助和交易機會,因而其生存環(huán)境更加優(yōu)越,所以說獲得較高的信用評價可以給當事人帶來長遠的經(jīng)濟利益。因此,人們也就有了老實取信的經(jīng)濟內(nèi)驅力。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道德范疇內(nèi)的信用機制只能在相對固定的或者封閉的社會環(huán)境下才能有效運作。換句話說,只有在熟人的社會里,道德信用方可發(fā)揮作用。由于一方面,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固定社會里,人們的交易對象和交易范圍相對固定,交易的機會也很有限,捉住一個交易是不輕易的,假如由于自己的不當行為引起社會比較低的信用評價,將導致其交易機會進一步降低從而惡化自己的生存條件卻又無法從其它更廣闊的交易中獲得彌補,因此是不劃算的。另一方面,在封閉的熟人社會里,取信與否的道德評價極易傳播形成強大的***壓力,而且這一壓力將是長遠的而非短期的,這樣甚至可以將被評價為不取信用的人逐漸排斥于社會生活之外,同時由于獲得生活資源的途徑本就未幾,經(jīng)過此一排斥將更為不堪,這也是社會對于不取信之人給予處罰的主要方式。
在一個開放活躍的社會,特別是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人們生活的圈子越來越大,借助先進通訊工具,交易交往能夠在全球范圍展開,交易的機會和范圍、對象大大增加。失往社會對自己的信用的不利后果不再像從前那樣嚴重,所謂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他可以在更廣大的范圍里獲得在某個范圍里不能獲得的利益,所以,人們已不再十分擔心失往信用對自己的生存環(huán)境的,甚至于連強大的***壓力,也可以在遷徙的自由之下被消彌得無影無蹤。這也許是當前我國面臨著嚴重的***的原因之一吧。
二、經(jīng)濟學上的信用觀念
經(jīng)濟學界比較系統(tǒng)的信用,并將其作為一種制度來看待,然而經(jīng)濟學上所講的信用,與我們?nèi)粘I钪兴f的信用的含義卻是頗為不同。在經(jīng)濟學家看來,信用是指在商品生產(chǎn)和貨幣流通條件下,通過商品賒銷或貨幣借貸體現(xiàn)的一種經(jīng)濟關系。它是以協(xié)議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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