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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肇事罪幾個題目的思考
論文摘要 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治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只能成為本罪的量刑情節(jié),而不具有定罪層面上的意義。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標準是,是否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他人重傷、死亡及重至公私財產損失的結果。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治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為逃避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這一情節(jié)的,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至公私財產損失,就可構本錢罪,而不問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賠償數額的多少,刑法第133條從未把不能賠償數額的多少作為本罪成立的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而無能力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易將民事責任刑事化。交通肇事罪為典型的過失犯罪,我國刑法并沒有規(guī)定共同過失犯罪!疤右荨毙袨椴⒉皇墙煌ㄕ厥伦锏某闪⒁。換句話說,交通肇事的“逃逸”行為僅對本罪不具有定罪層面上的意義。他們的共同逃逸行為不是共同犯罪行為,更重要的一點是 ,交通肇事罪是一個典型的過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解釋》對上述的解釋已經違反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基本。關鍵詞:交通肇事;逃逸;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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