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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進合同關系中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本文由先容合同關系中的非財產損害賠償進手,在合同法與侵權法的共性背景和合同關系的擴張中描述非財產損害賠償納進契約法調整的趨向,并對我國的實踐進行考察,初步提出對合同關系中的非財產損害給與賠償的主張。關鍵詞:非財產損害,契約法,合同關系
一、合同關系中的非財產損害
損害賠償法上所謂的損害可分為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財產損害也稱有形損害,是指可以用金錢估值的物質損害,“系指對于財產加以物質上之損害”[1].非財產損害也稱無形損害,“系指財產損害以外的損害!盵2],例如對于生命、名譽、身體、健康、自由等非財產上權益的損害,可以說非財產損害基本等同于精神損害,但不限于精神損害,它包括生理上、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如憂慮、盡看、怨恨、失意、悲傷、缺乏生趣、以及精神權益的損害和其他非財產利益的損害。
一般而言,非財產損害屬于侵權行為法調整,[]近以來,屬于侵權行為法調整的非財產損害逐漸納進合同關系之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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