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法律法規(guī)探析論文
摘 要: 懲罰性賠償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 其主要適用于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等特殊領域, 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的填平性賠償原則, 對權利人進行傾斜性保護。美國作為知識產權大國和強國較早的在專利侵權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本文主要考察了懲罰性賠償在美國的發(fā)展歷史, 專利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 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問題, 希望對美國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有更加清晰的認識。
關鍵詞: 懲罰性賠償; 專利侵權; 適用條件;
一、懲罰性賠償的概念和發(fā)展歷史
。ㄒ唬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概念
懲罰性賠償是指法律強加給故意侵權的侵權人承擔的, 超過受害人損失的賠償, 是對侵權人的一種懲罰。懲罰性賠償不同于行政懲罰和刑事罰金, 是基于對權利人的民事補償而存在的一種特殊民事責任。美國《懲罰性賠償示范法案》將懲罰性賠償定義為“給予請求者的僅僅用于懲罰和威懾的金錢”, 有部分學者認為應當區(qū)別懲罰性賠償和加重賠償, 后者適用于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精神損害的情形, 而前者適用于當侵權情節(jié)惡劣, 給權利人帶來巨大損害而普通的補償性賠償無法彌補權利人損失的情形。所以, 懲罰性賠償是對補償性賠償的一種補充, 為了從根本上填平權利人的損失而存在的制度。而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的關聯(lián)更體現在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式上, 在美國立法中懲罰性賠償的數額通常以補償性賠償的倍數確定, 在專利立法中也是如此。同補償性賠償相比, 懲罰性賠償的功能性更強, 其主要有補償和遏制的功能, 一方面補償權利人的損失, 另一方面對侵權人有威懾的作用, 不但遏制被訴侵權人繼續(xù)侵權的`行為也對社會中的潛在侵權人產生威懾。另外, 正因為懲罰性賠償強大的功能性使其具有法定性, 只有當法律明確規(guī)定時才能適用。
。ǘ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歷史發(fā)展
在美國, 懲罰性賠償最早適用于誣陷、誣告等侵權人給受害人帶來名譽損害或者較大精神損害的案件。隨著工業(yè)發(fā)展, 懲罰性賠償制度開始適用于產品責任等社會公共領域, 而美國國會1793年通過的《專利法》正式將懲罰性賠償納入專利侵權領域, 其宗旨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當時的立法是“至少等于專利權人通常情況下將該專利售出或許可給他人的價格的三倍”, 當時“至少三倍”的立法考慮到法官對專利壟斷和專利權人的偏見使得權利人常常難以獲得足額補償, 因此如今看來有矯枉過正之嫌。而后在《專利法》修訂中, 將許可使用費的三倍改成權利人實際損失的三倍, 這樣的修改更有利于權利人的保護。但在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過程中發(fā)現“至少三倍”的規(guī)定偏離了其的立法目標, 其主要是為了彌補權利人的損失而不是懲罰侵權人, 因此, 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經歷了批判后, 在1836年《專利法》進行大規(guī)模修訂時, 將“至少三倍”改為了“最多高三倍”, 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標準也越來越嚴格。
二、美國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定的適用條件
。ㄒ唬 主觀故意
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規(guī)定:“根據原告的證據, 對原告因專利所受侵害的程度做出判決, 給予足夠的補償, 其數額不得少于侵權人實施專利所需的合理使用費, 以及法院判決的利息和訴訟費的總和。賠償數額由陪審團認定, 陪審團未能確認的, 法院應當進行評估。 (1) 以上任何一種情況, 法院均可以將認定或評估的賠償數額增加至三倍。法院可以請專家作證, 協(xié)助確定損害賠償在該情況下的合理使用費!币陨媳砜畈]體現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但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在1992年Read Corp。v。Portec, Inc。一案的判決中指出:只有當侵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侵權時, 法院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 即只有當侵權人具有主觀惡性時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侵權人主觀惡性的認定以及“故意的”認定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 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列舉了認定故意侵權的參考因素: (1) 當侵權人知道他人專利權存在后, 是否調查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并且善意地相信該專利無效或自己行為不會構成侵權; (2) 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表現; (3) 侵權人的經營規(guī)模和財務狀況; (4) 侵權人的動機等。有學者概括, 認定主觀故意主要從侵權人是否知道專利權的存在, 以及知道專利權存在后有沒有善意行事或者有正當理由相信該專利無效等。所以, 只有當侵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侵犯權利人的專利權時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否則即使權利人知道專利權的存在, 但是出于善意或者相信自己的行為不會構成侵權而為之的, 都不能適用。
。ǘ 客觀損害后果
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受害人必須首先證明已經發(fā)生了實際損害而且這種損害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從美國法院判決的許多案件來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還要考慮如下因素:被告的財產情況、經濟條件;賠償是否對原告實際遭受的損害是合理的;被告過錯的性質和影響程度;被告行為對原告的影響、被告與原告的關系;被告的動機及對損害后果的意識程度;被告過錯行為的持續(xù)程度及被告是否企圖隱藏該行為;如果被告已經獲利則懲罰性賠償的運用是否有助于遏制被告未來的行為、被告是否采取了補救措施或愿意對損害進行公正的補償;原告為避免損失承擔的費用;被告是否愿意對損害進行公正的補償等等。
三、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確定
根據條文的規(guī)定, 美國專利損害賠償是以權利人因侵權所受的損失或者合理使用費來確定的。而最終的懲罰性賠償是權利人所受損失或者合理使用費的倍數, 因此, 首先應當確定權利人損失的數額或者合理使用費的數額。原告的損失通常通過原告的減少的總收入減去其增加的總成本, 再加上未來利益的損失來計算。其中, 原告減少的收入可以通過侵權人增加的銷售額乘以侵權產品的單價計算, 而增加的成本還需要扣除固定成本和管理費用、稅金等。原告需要證明其損失和侵權人銷售額的增加有明確的因果關系, 因為即使侵權人不損害專利權, 該專利產品的市場也可能因為有替代品的出現而有縮小的可能, 因此法院對因果關系的證明確立了更詳細的標準: (1) 市場對該專利產品的需求; (2) 市場上缺少該專利產品的替代品; (3) 權利人有能力滿足市場的需求; (4) 侵權人從中獲得的利益?梢, 在美國專利法中, 原告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另外, 在計算合理使用費時, 通常會有專家證人通過特定的評估方法對其數額進行計算, 最主要的方法是重要規(guī)則法, 即被許可人需要支付專利產品預期利潤的25%作為專利許可費。
《專利法》設定了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的倍數關系, 最高不得超過三倍, 因為懲罰性賠償制度已經突破民法填平性賠償原則, 該制度本身是對補償性賠償的補充, 不應太高于補償性賠償太多。否則會矯枉過正, 使權利人從侵權訴訟中獲益, 這不符合民法的精神。因此, 懲罰性賠償數額的上限設定為補償性賠償的三倍是合理的, 即給予專利權人傾斜性保護, 也不至于給侵權人過于沉重的責任。
總之, 懲罰性賠償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 由于給侵權人苛以嚴格的責任, 因此在美國專利法中設置了嚴格的主客觀適用條件, 考量因素。而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密切的聯(lián)系, 因此其數額的計算也是補償性賠償的倍數, 同時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上限是補償性賠償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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