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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制約
[摘 要]該文從證券訴訟制度和證券責任制度的角度討論獨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約束和制約條件,基本結(jié)論是,我國“對上市公司和相關(guān)責任人實行有限制裁”和“對普通投資者實行有限的保護”的證券訴訟制度和“重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輕民事責任”的證券責任制度,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機制,是獨立董事制度的制約因素。必須在加大證券侵權(quán)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區(qū)分內(nèi)部人和外部人的責任大小,加強公司內(nèi)部人的民事責任,“固化”外部人(包括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以期為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營造一 個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我國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制約】相關(guān)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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