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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地役權制度的存在價值
在我國民法中沒有關于地役權的概念,上也少有問津者,究其緣由,雖與相鄰關系制度的確立有關,但主要還是因我國物權制度不夠完善所致。從民法的沿革來看,最早的他物權制度莫過于地役權了,隨著形態(tài)的變化,地役權制度幾經(jīng)興衰,至今仍被民法所繼續(xù),其存在價值,對于我國他物權制度的完善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傳統(tǒng)地役權概念的發(fā)展變化
地役權的概念源于古羅馬法,后為很多國家的民法所采納。在羅馬法中,最早的他物權就是地役權,直到羅馬共和國的最后年代才出現(xiàn)了人役權,國王查士丁尼將二者合并為役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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